首 页 中国教育 高校科技 教育信息化 教育在线 教育舆情 CERNET 下一代互联网
CERNET第三十一届学术年会
  • 中国教育人博客
  • 天下教育
  • 考试培训
  • 中小学教育
  • 家庭教育
  • 就业创业
  • 菁菁校园
  • 分享空间
 站内搜索:
 特别推荐:
 当前位置:EDU首页 > 中国教育 > 高等教育 > 高教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003-03-25    

字体大小: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主任、副主任各1人。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的,由另一方担任副理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由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代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1/3以上组成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改选或者补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三)修改章程,制定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二)修改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对教师、学生进行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任教。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等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所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第三十二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办学类型和层次、专业设置、课程内容和招生规模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对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中国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打印】 【关闭】 【推荐给好友 】 【页面纠错

 

  延伸阅读
· 教育部副部长:中外合作办学要加强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家承认学历者寥寥无几
· 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达七百多
· 宁夏大学与山东大学建立长期合作交流关系
·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与中外合作办学管理
· 中外合作办学规模逐渐扩大
· 中国科技大学和东京大学继续合作交流
· 美国高等教育发展何以独占世界鳌头
· “西南财经大学支付结算研究中心”成立
  投稿
  诚邀合作
 010-62603942、62603049
  邮箱:
  liufang#cernet.com
  wangshuang#cernet.com
       >>详情点击
建一流大学
·EDU聚焦:校园"毒跑道"
·快乐暑期安全教育别放松
·聚焦:毕业生迎来创业季
·教育3.15:优化教育环境
·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
·开学第一课历年视频资料
  部委动态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
·教育部部署寒假工作 ...
·教育部要求落实教师...
·国务院教育督导办专...
  教育黄页
·国内外网络公开课导航
·教育院/系/研究所名录
·中国教育网络
·中国大学教学
·EDU免费精华视频课堂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 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ERNIC, CERNET
京ICP备15006448号-16 京网文[2017]10376-1180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74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