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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
20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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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3月11日电 针对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中一些地区和高等学校仍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准收费和巧立名目乱收费等问题,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

  三部委明确,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继续执行有关规定,学费、住宿费标准继续稳定在2000年规定的水平,不得提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出台新的高等学校招生收费项目。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控制在每生每学年1200元以内。公寓内床上用品一般应由学生自主采购;学生住宿的条件和标准应由学校统一规定,统一安排,严禁按学生出钱多少划分不同的住宿标准。禁止高等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禁止以代收费名义向学生多收费、高收费。

  三部委要求,高等学校的各项招生收费要按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禁账外设账和设立“小金库”。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开具省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高等学校招生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挤占、挪用、平调高等学校招生收费收入。三部委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制定“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措施,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学校实际,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大力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学生,在认真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后,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促使这类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

  三部委还特别指出,各高等学校要在招生简章中写明本校学费、住宿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号,写明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未按此要求写清有关内容的招生简章,不得印发。未经批准的招生收费项目学生有权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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