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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助学贷款:延长还贷年限
2004-08-13    宋光茂 宋立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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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8月12日电  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就改革财政贴息方式和延长还贷年限提出具体意见,并要求各高校全面落实山东省新的助学贷款政策,切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山东省的新助学贷款政策,贷款利息实行财政贴息方式,由目前财政贴息50%改为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在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按照高校经费预算管理体制,分别由省、市财政承担。

  还贷年限,由目前实行的毕业后4年内还清的做法改为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期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这一政策还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省政府委托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普通高校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年的借款总额。

  同时,还要求建立学生借款约束机制,包括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个人资信系统和由经办银行建立的还贷监测系统、高校建立借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以及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照高校经费预算管理体制,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

  据了解,这一新的助学贷款政策将于2004年秋季开学后在山东省财政拨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全面实施,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2004至2005学年各普通高校贷款控制额度按2004年预计在校生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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