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中小学消防安全
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通知
教基一函[2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消防法》有关要求,教育部、公安部决定依托现有资源联合建立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中小学生校外消防安全教育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在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的意义和要求
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要求,是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对现代公民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其中消防安全教育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引导中小学生正确认识生命,培养学生珍惜、尊重、热爱生命的态度,增强对生活的信心和社会责任感,已经成为国民教育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不仅需要在学校内开展,更需要组织学生到社会资源中亲身体验和实践。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探索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发挥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的资源优势,共同建立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要通过专题讲座、宣传展览、演练,以适合不同年级学生认知水平的体验和实践方式,生动地向中小学生讲解安全的重要性。还要通过开展不同的实践活动,传授安全常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中小学生将知识学习与实践体验紧密结合,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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