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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明确6种学术不端情形 违者将被撤职
2016-07-21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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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门在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同时,还要努力推进高校校内治理改革,把学术委员会建设为高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教育部7月19日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将高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办法》明确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构成学术不端,高校应对责任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办法》要求高等学校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明确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匿名举报,或者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高等学校应予受理或主动调查处理。

  这体现了教育部对高校学术不端问题的高度重视,但《办法》在落实过程中,恐会遭到高校行政治校的阻挠。因此,在颁布《办法》的同时,教育部门还要努力推进高校校内治理改革,把学术委员会建设为高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学术不端问题,说到底是学术问题,应该进行学术治理。前不久央视调查发现,代写论文已形成产业链,花钱请机构代写论文的不仅有教师,还有学生,其中,硕士、博士涉及几百所高校。按照《办法》,相关高校就该主动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严肃处理。但现实与《办法》要求的恰恰相反。很多高校,对媒体曝光的学术不端案件,往往采取不知情、不调查、不处理的“三不”原则,甚至有高校想尽办法阻止曝光。

  《办法》对改变上述“三不”原则,有一定作用。但更重要的,是推进高校建立学术共同体,对学术事务实行以学术为本的管理。现实中,之所以有高校领导能包庇、纵容学术不端,就是因为高校没有能独立进行学术事务管理、评价的机构。虽然我国大多数高校都有学术委员会,但却受到行政部门领导,配合学校进行相关工作。在出现学术不端举报时,学术委员会不能独立启动调查;在取得调查结果后,学术委员会也往往不能按调查结果做出处理。

  针对此情况,教育部于2014年出台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要求高校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这对规范高校学术发展十分重要,因为如果高校有独立运行、不受行政干扰的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原则和标准处理学术事务,对学术不端零容忍,将是对师生最好的学术诚信、学术规范教育,而这也正是治理高校学术不端的长效机制。

  落实《办法》最终的目标,还是要在高校内实行学术治理。教育部门应按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的精神,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促进高校进行内部治理改革,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实现行政权、教育权和学术权的分离,建立独立的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教育和学术事务,尤其是对教师和学生的评价,以此纯洁高校教育和学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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