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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大力弘扬优良学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
2016-07-20  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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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弘扬优良学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有效预防和依法规范处理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教育部制定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研究制定该文件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教育界、学术界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十分关注,请介绍一下《办法》起草的背景。

  答:优良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是科学发展和教育事业兴旺的基石。在近一个时期以来,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助长了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的学术风气,造成了极为负面的社会影响。为此,教育部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指导性文件;很多高校制定了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严肃查处和曝光了一批不端行为案件。

  对待学术不端行为,教育部及各高校的态度历来是明确的,就是“零容忍”。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不足,工作机制不完善,调查处理程序不规范,不同高校处理标准差别较大等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有效治理。为了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起草了本办法。高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体现了我们对于依法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更加重视。

  2.问: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处理复杂性、综合性很强,请介绍一下《办法》制定的过程和思路。

  教育部在2014年初成立专门的起草组。起草组多次向教育部学风委的全体委员、各高校不同学科著名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先后在北京等地多次召开座谈会,邀请高校、科技部、中科院、社科院、中国科协等30多家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研讨,形成《办法》草案。2016年初,《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面向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和高校的意见,共收到各方面意见530多条。我们对较为集中的意见进行了专门研究,从强化监督力度、提高可操作性、增强学校主体责任等方面对《办法》做了多处修订,经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于6月1日发布。

  《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以下思路:其一,强调系统性和针对性的统一,既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工作体系,又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查处规定具体的制度和责任;其二,指导性与操作性相结合,既有原则性的规定,又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其三,体现依法预防、依法处理,突出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查处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3.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8章,41条。结合当前国内外高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践,从总则、教育与预防、受理与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覆盖了查处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应当遵循和需要避免的行为,强调了程序正当、当事人合法利益保护等方面的突出位置。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其一,明确政府和高校在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中的职责;其二,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与预防体系;其三,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和类型;其四,健全举报受理及组织调查的程序规则;其五,规范对责任人的处理及救济制度;其六,建立相关的保障与监督机制。

  4.问:既然《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如何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为何设置单独一章规定“教育与预防”?

  答:《办法》最终目的是为了净化高校学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从这个意义上,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只是手段之一,关键还是在教育预防。因此,《办法》在总则之后设专门一章对教育与预防作出规定,要求高校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教育、培训,并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和学术规范监督机制等,以教育引导、制度规范、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5.问:《办法》为何要强调高校的责任主体地位?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如何设定?

  答:加强学风建设是高等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要求之一。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特别强调了高校学术委员会在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职责。《办法》明确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明确和细化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突出了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高校自主发展、自我监督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学术委员会依法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高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这样的设计旨在体现学校内学术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从而避免行政对学术事务的不当干预。

  《办法》规定,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6.问:《办法》如何界定学术不端行为?

  答:我们结合教育部已有的有关查处学术不端的文件,充分考量高校在此方面的规定,认真分析《高校人文社科学术规范指南》《高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等对“学术不端”的规定,同时吸纳了一些高校提出的修改意见,形成了学术不端行为的一般性界定,即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其次,为使该界定更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在技术上,我们采用一般性概括与例举式规定相结合的表述方式界定学术不端行为。

  在例举式规定上共涉及7项内容,涵盖了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等当前最为突出和集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复杂和多样,无法和不可能穷尽。对此,在第7项中规定了开放性的兜底类型,即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这为今后的实施中可能遇到新的或更为复杂学术不端行为保留空间。

  7.问:《办法》中对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程序性规定是怎么考虑的?

  答:《办法》采取“举报以实名为主,匿名为辅”原则。对学术不端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并且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对于举报的处理,《办法》严格实行正当程序原则,对调查组的组成规则、回避制度、当事人权利义务、调查结论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对责任人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经调查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高等学校应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办法》还专门规定了异议与复核等程序,努力通过程序保障机制确保“勿枉勿纵”。

  8.问:《办法》出台后,如何确保有关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

  答:《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机制,推动高等学校学风建设、优化学术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确保有关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需要做如下工作:其一,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其二,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精神,严格执法,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公正的处理,并同时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三,高等学校应当认识到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源头上抓起,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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