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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向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开刀”
2016-07-20 光明日报

  7月19日,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制、工作原则、预防措施、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等内容作出全面规定。这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了六类学术不端情形,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或捏造事实,不当署名,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或代写论文等。同时授权高等学校可以结合学校实际,自行规定六类之外的学术不端情形。

  《办法》单列“教育与预防”一章,突出预防为主的要求。要求高等学校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和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制度,加强对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教育,建立培训制度、学术诚信记录制度、科研过程管理制度、科研成果公示制度等。

  《办法》要求,对学术不端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并且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办法》还专门规定了异议与复核等程序,努力通过程序保障机制确保“勿枉勿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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