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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儿童坠楼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前景
2013-07-02    熊丙奇的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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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中国新闻网7月1日)

  事件一再发生了。对比《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下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缺乏可操作性,怎样界定常回家看看?是一周一月还是一年一次?如果子女不常回看看,谁来监督?又对子女进行怎样的处罚?当政府处罚子女之后,会不会接过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责任?如果这些没有明确,修法的价值、意义何在?法律的权威性又何在呢? 其实,对于老人,子女是否常回家看看,只是家庭伦理问题,而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是否起到监护责任,则是完全的法律问题,该按法律问题处理的问题,不严肃法律加以处理,却对法律处理不了的问题,又采取法律方式,这实在不太靠谱。各司其职,在该作为的地方积极作为,法律的作用才会彰显,政府的行为才会靠谱。

  与此同时,有一条消息称,6月30日晚上7时许,上海浦东芳芯路251弄小区3号楼发生一起儿童坠楼事件,2名女童不慎从13楼家中坠落身亡。接到报警之后,110和120赶赴现场处置。经确认女童已死亡,但未发现家属踪影。大约45分钟之后,父母才赶到现场。有附近居民称,两名女孩是姐妹,父母在小区周边经营一家面店。而与此类似,因父母不在家,独自在家的幼儿坠楼的事件屡屡发生。

  国家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初衷无疑是好的,可是,对照《未成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这样的条款只是看上去挺美。一个简单的事实是,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可这一监护责任都没办法落地,又怎能让“常回家看看”得到执行呢?

  在发达国家,为保护未成年受到伤害,是明确规定父母不能把年龄低于某个年龄段的孩子独自放在家里或者车里的,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将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剥夺监护权。执行这样的条款,取决于三方面,一是法律条款十分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执行性很强,只要监护人把未成年孩子独自放在家里的事实成立,就将追究责任;二是所有公民有高度的法律意识,比如,如果邻居或者路人看到某个小孩独自在家、或留在车里,将立即报警,警方将介入调查;三是不论监护人有何理由,监护失责的事实存在,就会依法剥夺监护权,政府则接过监护的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

  以上这三方面,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中,都没有具体化,而只有粗放的概念。首先,对监护人的具体监护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中没有关于监护人不得把未成年孩子独自留在家里是失责的条款;其次,周围邻居、路上往往对这类行为“事不关己”,直到发生事故后,才一致谴责其父母;再次,就是监护人失责差点酿成大祸,但有关政府部门并不会剥夺监护人的资格,只是教育了事。前不久,南京一幼童被饿死在家,而其母亲长期吸毒,有关部门早知道这种情况,但却没有阻碍悲剧发生生。与发达国家完善的儿童社会福利保障系统相比,我国不少地方还把这当成是负担,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收留流浪儿也在不少地方没有落实。很显然,政府是不会剥夺失责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的,还会让未成年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这就难怪因监护人失责,而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事故的事件一再发生了。对比《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下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缺乏可操作性,怎样界定常回家看看?是一周一月还是一年一次?如果子女不常回看看,谁来监督?又对子女进行怎样的处罚?当政府处罚子女之后,会不会接过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责任?如果这些没有明确,修法的价值、意义何在?法律的权威性又何在呢?

  其实,对于老人,子女是否常回家看看,只是家庭伦理问题,而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是否起到监护责任,则是完全的法律问题,该按法律问题处理的问题,不严肃法律加以处理,却对法律处理不了的问题,又采取法律方式,这实在不太靠谱。各司其职,在该作为的地方积极作为,法律的作用才会彰显,政府的行为才会靠谱。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cf47710102edqu.html) - 从儿童坠楼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前景_熊丙奇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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