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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硕士论文难取消背后的法律问题
2015-03-19 中国科学报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陈英旭指出,硕士教育基本上是两年半,有半年要找工作,再加上寒暑假,真正学习和做科研的时间不到一年。这么短的时间内,让他做科研,让他出学位论文,势必会影响学术质量。能否考虑硕士生不要做论文,就让他专心学习和搞科研。教育部人士对此回应:“其实这个问题,我们一直在研究,但是现在不敢做。”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研究生是课程和论文研究并重的,特别是论文,所以这个问题,现阶段没有办法解决。

  舆论就此讨论硕士研究生有无必要撰写论文。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这一问题的要害。讨论的结果,无非是有人赞成要写,有人反对写,或者学术硕士要求写,专业硕士可不要求写。在笔者看来,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大学是否有权力,根据本校的办学定位,对不同学科、专业的学生提出个性化的培养要求——有的学科、专业需要撰写论文,有的学科、专业却不需要撰写论文。

  高校已经意识到对硕士研究生提出一刀切的论文要求并不合理。一方面,有的学生根本没有接受良好的学术训练,就被要求产出学术成果,结果是急功近利、粗制滥造,为完成规定的论文撰写、发表要求,有的学生甚至造假、抄袭,做论文买卖交易,催生学术不端,而由于学校也意识到论文的要求不合理,因此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另一方面,有些研究生培养应关注学生的应用能力,一味重视“学术研究”导致培养定位偏离,也会造成教育和人才浪费。

  国外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培养,就并不都要求获得硕士学位须撰写学位论文,更不会要求硕士研究生在求学期间要撰写并发表论文。专业硕士(课程硕士)只需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即可毕业获得硕士学位,而准备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可自主选择在求学期间发表论文。

  可是,国内高校却对调整论文要求无能为力。其原因在于,我国《学位条例》第五条规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因此,通过论文答辩成为授予硕士学位的“法定”条件。如果这一条文不修改,高校就不能调整对学生的培养要求。多年前,就有教育人士提出,取消MBA、MPA学生的论文要求,可却受到现行教育法规的限制。

  为此,应该加快启动《学位条例》的修订。政府应着力解决高校缺乏自主授予学位的权力问题,通过赋予高校自主授予学位的权力,全面落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自主招生、自主设置学科专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在自主办学、自授学位的办学环境中,每所学校将根据自己的办学定位,制订培养标准,不应简单地以发表论文、撰写毕业论文来为培养质量把关,而应重视培养过程,加强过程监督和过程淘汰。比如,科学、合理设置课程,强调每一门课程的质量,而不是应付课程;在教学过程中,评价学生是否达到本校的质量要求,并淘汰不符合要求者。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和质量提升”“深化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改革、高等院校综合改革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深化高等院校综合改革,是促进高校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必然选择,而要深化高校综合改革,必须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做到“于法有据”,这就需要修订现行法律,为高校综合改革拓宽空间,并保驾护航。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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