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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时,当律师问唐艳玲旅行社有没有和她谈优惠条件时,她说旅行社是跟校长说的,然后校长转达给她的。当被问到有没有招10个学生就给一个名额这样的说法时,唐艳玲答道:“这个是公开的秘密,老师都知道。”
在这家旅行社的总经理陈某看来,虽然旅行社有组织出国游的资质,但如果不是十五中出面组织学生报名出国,只有旅行社自行组织的话是基本不可能成团的。因为旅行社组团是一个纯粹的商业行为,学生家长不会因为旅行社的单方发动就让子女出国去玩,另一方面,旅行社也不了解这些学生的信息,组织不起来。因此,他找到杨校长,谈好每组织10个学生给一个老师名额,如果老师没有去,则按此约定补相应费用给学校。2011年去美国的那批返利给学校56215元,2012年去英国的那批返利给学校5.8万元,钱都交给了唐艳玲。
旅行社需要学校的公信力去发动组织学生,学校的负责人和老师则需要旅行社提供的免费出国名额和金钱回扣,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学生家长则成了待宰羔羊,不明不白地花掉许多冤枉钱。
收的是“辛苦费”,犯的是受贿罪
在庭审中,杨海里辩称,组织学生出国游学的初衷是为了帮助学生增长见识、提升学校品牌。而从旅行社拿的钱,则是因为他工作忙,没有占用免费出国的名额获得的补偿,旅行社从没跟他提过回扣的事。
唐艳玲则认为,她是教英语的,主要负责学生出国游学的一些老师的培训、告知学生的注意事项等事务,因为在这一过程中确实付出了劳动,所以拿的钱是辛苦费或者说是劳务费。
在跟旅行社联手组织学生出国游学的过程中,十五中原正副校长拿的到底是“回扣款”还是“辛苦费”,成为这一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和量刑的焦点之一。
柳北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并没有采信“辛苦费”的辩护意见,而是认定被告人杨海里与唐艳玲基于职务便利在旅行社组织十五中学生出国游学的商业活动中提供帮助,旅行社名义上返利给十五中的11.4万元是商业活动中的回扣款而非“辛苦费”,杨海里、唐艳玲将回扣款中的8万元占为己有即是刑法意义上的受贿犯罪。
对此,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此案的公诉人进一步解释说,校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都是领财政工资的,跟所在单位已经形成对价关系。无论是协助组织学生出国游学,宣传提升学校形象,还是对学生进行培训和辅导,都是份内的工作,政府划拨的工资已经支付了他这部分的劳动报酬。在这种情况下,校长提出他应该为联系组织学生所付出的劳动获取报酬,法律上是不会认可的。第二,从工作内容上,校长既不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兼职雇佣关系,就不应该从旅行社收取任何费用。即使是口头的劳动合同,也必须要形成一个事实劳动关系,但在这个案件中,校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兼职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更何况这只是他事后的一个辩解,没有证据来支撑,不可能改变这一行为的违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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