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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充分重视农村集体经济
2003-04-03    韩元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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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高思想认识,充分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肯定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从根本上说,是因为集体经济所涵盖的种种合作社经济,是劳动者自己的组织。它在内部关系中,否定资本本位制,实行劳动本位制,能够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以这种优越的内部关系为依托,在外部关系中,合作社能够帮助劳动者找到一种既能获取专业化利益又能谋取社会化利益的有效途径,把直接经营项目中的利润保留下来,减少外流,并通过市场竞争,打破从事相同行业或相邻产业的外部经济组织的垄断局面,形成公平买卖的约束机制。它是改变小生产分散、落后的经济格局,实现规模经济和集约化经营的可靠道路。而合作制的实现形式,又具有多样性和变通性,因而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在我国现在的条件下,农民群众对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的向心力,从经济基础方面来说,一个重要的支点,就是党和政府要为农民组织起来、发展经济、增加收入、实现共同富裕,提供远比资本主义政党和国家更多的关注、引导和支持。否则,就会从经济基础这个根本点上脱离农民群众。而贬损集体经济的倾向,则在事实上起着削弱或涣散这一重要支点的作用。
 
  “贬损论”带来的对乡村集体经济建设的忽视,不仅在经济改革和发展方面造成各种不利影响,而且在政治上也造成若干不利后果。拿党的政策来说,没有集体经济的稳固和发展,党在农村实行的一系列基本政策就会失去支撑,甚至无从谈起。例如:(1)没有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载体,没有集体经营层次的发育,就谈不上“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政策”;(2)没有集体经济的发展,在农村经济领域将势必丢弃“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政策;(3)没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也就谈不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政策;(4)没有集体经济的发展,就会失去把允许先富的政策同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联结起来的基本组织手段;(5)没有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完善和逐步壮大的集体经济实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就会失去其基础环节,“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政策就只能在残缺的状态下运转;(6)忽视合作制原则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介入,就会使科教兴农政策的贯彻执行失去一种有效的、对农民有利的中介组织,就会使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的内部关系偏离以农民利益为主要取向的原则,甚至使其成为盘剥农民的组织手段;(7)没有集体经济的发展,就无法实行“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相结合的农业投资体系的政策”……

  忽视乡村集体经济建设,在政治上带来的一个重大问题,是相关的上层建筑究竟应当附在什么样的皮上?例如,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要强调集体主义教育,宏扬集体主义精神,而如果不重视集体经济建设,不使农民从集体经济的发展中得到实惠,那就难以使教育奏效。事实表明,这些年来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几乎都是集体经济发展较快较好的地方。集体经济的实绩,本身就是一种集体主义的凝聚力;而它为思想道德教育的阵地、手段和活动所提供的物质保证,又能使相关教育更具有吸引力。而有些地方政府的干部,“下乡看大户,开会叫大户,入党选大户,提干用大户,有钱给大户”,对乡村集体经济却很少过问,这就必然脱离广大的农民群众。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地区,由于忽视集体经济的建设,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几乎少有起色。党中央曾明确要求“对于贫困村发展集体经济,各级政府应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使之形成自我发展的能力”。可是,一些地方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不愿作出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投入,或者虽有投入却撇开了“发展集体经济”这个支点,因而成效甚微。
 
  农村没有健全有效的集体经济组织,本来应当由它行使的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经济开发、为农户提供服务等职能,就失去了正当的载体。这就往往迫使地方政府或者忽略这些事项,或者在这些事项上借助其他载体,动用行政手段,而使若干经济行为发生扭曲。面对这种情景,集体经济的“贬损论”者又获得了指责地方政府乱用行政手段、不尊重经济规律的口实。其实这些地方的问题,恰恰是受了“贬损论”的影响,不重视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结果。
 
  集体经济组织在监督和支持政府有关行为方面,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来说,所以屡禁不止,不断出现反弹,就同农民手里缺乏集体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制度屏障直接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健全了,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权力明确了,集体经济实力增强了,它就能帮助农民监督政府行为,抵制违例负担,并代替农民承受正当负担,还能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筹功能和发展功能,让农民看到有关正当负担的使用,真正有利于他们的经济、社会利益。

  从当前农村的实际状况出发,围绕农村集体经济建设,应当努力解决好如下思想认识问题:

  一、关心生产关系的进步,重视制度建设。改革经济体制,正是为了消除生产关系上的障碍,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经济形式和制度。新的经济形式和制度,在其基本框架确立之后,大都要经历一个不断扩展、调整、充实、完善的过程。在涉及像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这样一个广阔无比的领域中的改革时,情形更是这样。在这里,任何对制度建设的忽视,都将对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把集体经济的建设摆在农村微观经济制度建设的首位。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包括各类合作社在内的农村集体经济,不仅是农民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其市场地位的有效手段和屏障,而且是在新的历史阶段上巩固工农联盟、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现代化的重大组织保证。党和政府的关注,会使合作社建设成为国家保护农业和繁荣农村经济的政策体系中成本最低、后劲最大的有效政策之一。因此,对于各类合作社都要满腔热情地引导农民去发展它,完善它。要细心研究它们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定功能和地位,研究它们的相互关系,总结、推广群众对合作社各种具体形式加强管理和改进、创新的实践经验,消除其生成和运转上的障碍,抑制违背群众利益和意愿,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教育群众和干部,明确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性质。家庭联产承包制,不是单干。它是把家庭承包经营引入集体经济,从而成为集体经济的一种责任制形式,一种经营形式。新的实现形式的基本特征,是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正如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的决定中所说:“这种双层经营体制,在统分结合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这是我国农民在党的领导下的伟大创造,是集体经济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决不是解决温饱问题的权宜之计,一定要长期坚持,不能有任何的犹豫和动摇。”

  四、充分重视社区合作组织集体经营层次的建设。现在,在多数农村,集体统一经营层次的发育,更为滞后。农村集体经济当前存在的前述种种问题,都是这种滞后的表现。而这种滞后,反过来又成为引发农村各种经济、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因此,对于改变这种滞后状态,应引起足够重视。忽视它的建设,集体经济的作用和潜力就不能发挥出来。只有重视集体经营层次的建设,努力完善各种制度,切实保护和使用好各种集体资源,下功夫加强集体实力,不断提高其活力,才能树立和巩固其参与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各种固有制度功能和优势,进一步赢得农民的信任和拥戴,完成其繁重而光荣的历史使命。
 
  总之,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要提高认识,摆上日程,把它作为国家对农村改革和发展实施宏观指导的重大方针之一,不失时机地采取有力的步骤,切实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可以说,集体经济制度在引导中国农民沿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向现代化的巨大跨越中,将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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