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中国教育 高校科技 教育信息化 教育在线 教育舆情 CERNET 下一代互联网
CERNET第三十一届学术年会
  • 中国教育人博客
  • 天下教育
  • 考试培训
  • 中小学教育
  • 家庭教育
  • 就业创业
  • 菁菁校园
  • 分享空间
 站内搜索:
 特别推荐:
 当前位置:EDU首页 > 中国教育 > 教育专题 > 语言文字法10周年 >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 > 地方政府规章
大连市进一步推广普通话规定
2010-10-29    

字体大小:

  大连市进一步推广普通话规定   

  (2004年8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广普通话,创造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相适应的良好语言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推广普通话工作。市及县(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推广普通话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本部门、本单位开展推广普通话的宣传教育.组织市民学习、使用普通话。

  第五条  推广、普及普通话纳入全市各单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内容之一。

  第六条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推广、普及普通话。工商行政、城建等部门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推广普通话大型户外广告,鼓励单位、个人设计、制作、发布推广普通话公益广告。

  第七条  推广普通话执行下列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场合,或在与工作有关的场合,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

  (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以普通话为教育教学用语;

  (三)商业、邮政、电信、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馆、银行、保险、医疗等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各种公共交通、电信、市政等设施的电子录音,公共场所的广播,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涉及的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其中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当达到下列水平: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低于三级甲等;

  (二)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语文、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和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

  (三)公共服务行业直接为公众服务的人员不低于三级乙等;

  (四)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不低于一级乙等。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进行培训。

  第九条  鼓励单位组织所属人员和市民个人参加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主动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收费执行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招聘、录用本规定第七条涉及的人员,以及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对其普通话能力、水平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提倡教育机构的师生员工在会议、宣传、集体活动等正式场合说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市民将普通话作为社会交际语言。

  第十二条  提倡市民在接受采访或参加广播电台、电视台录制节目时讲普通话。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控制播出有方言出现的节目。

  第十三条  为推广、普及普通话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批评建议,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 【推荐给好友 】 【页面纠错

 

  延伸阅读
· 第14届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统
· 推广普通话:从业人员相关普通话水平标准
· 推广普通话:部分岗位上岗必须普通话过关
· 小学生作文:推广普通话
· 推广普通话的意义
· 第14届推普周在江苏启动 讲普通话有魅力
· 第14届推普周在广东启动 讲普通话有魅力
· 第14届推普周在上海启动 中秋朗诵会助阵
· 第14届推普周在重庆启动 让说普通话成为习惯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广和使用普通话的决定
  投稿
  诚邀合作
 010-62603942、62603049
  邮箱:
  liufang#cernet.com
  wangshuang#cernet.com
       >>详情点击
建一流大学
·EDU聚焦:校园"毒跑道"
·快乐暑期安全教育别放松
·聚焦:毕业生迎来创业季
·教育3.15:优化教育环境
·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
·开学第一课历年视频资料
  部委动态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
·教育部部署寒假工作 ...
·教育部要求落实教师...
·国务院教育督导办专...
  教育黄页
·国内外网络公开课导航
·教育院/系/研究所名录
·中国教育网络
·中国大学教学
·EDU免费精华视频课堂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 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ERNIC, CERNET
京ICP备15006448号-16 京网文[2017]10376-1180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74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