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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20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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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太原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 长    李 荣 怀

  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太原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交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用字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使用的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汉字,包括: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牌用字;

  (二)牌匾、路牌、标语、地名、广告、指示牌、建筑物墙体用字及各种标牌用字;

  (三)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包装、说明用字;

  (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

  (五)公文、公章、证书、奖状、橱窗、屏幕用字;

  (六)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七)学校教育教学用字;

  (八)其他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社会用字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全市社会用字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用字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管、规划、教育、出版、工商、广电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系统的社会用字管理。

  第五条  对在社会用字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社会用字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

  (一)简化字应以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应以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印刷用字应以1988年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字母使用应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

  (五)拼写和分词连写应以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六)需要使用标点符号的,应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七)国家公布的其他有关标准。

  第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使用或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体;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已经注册的定型商标用字;

  (七)经国务院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八条  书写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确需竖行的,必须由右至左。汉字与汉语拼音并用的,必须横行。

  第九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第九条有关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改正,没有改正的,由市、县(市)区社会用字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改正,或由工商、技术监督、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社会用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  对在限期内确实不能改正的大型石刻、金属、锻铸及其他造价昂贵的牌匾上的不规范社会用字,可暂在一旁挂上书写规范的字牌,但须在用字载体维修或更换时予以改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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