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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次界定学杂费开支范围
2004-04-09    记者 龚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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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教委公布了《本市中小学学(杂)费、代办费开支范围的指导性意见》,首次界定了学校为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代办费的范围。

   《意见》称,学费是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杂费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公共性的杂项费用(统称公用经费),包括水、电、煤、纸张及教学设备、设施更新和维修等学校日常开支。2004年上海市公用经费定额为小学生320元,初中生400元,一般高中学生102元、重点高中学生110元。据市物价局成本调查队2002年的抽样成本调查,目前,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支出需求缺口较大,因此,学费、杂费用于弥补学生公用经费的不足。

   而《关于加强学校为学生代办项目收支管理的若干规定》指出,目前代办费使用的范围应划分为事业性代办和服务性代办,事业性代办如书簿费、卫生保健费、课外教育活动费等;服务性代办如征询学生家长意见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及活动时间较长的活动等收费。不论是哪一类代办收费仅能用于学生,购销中的让利也仅能用于学生。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代办费按学生实际使用情况,向学生提供使用清单,每学期进行结算,多退少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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