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中国教育 高校科技 教育信息化 教育在线 教育舆情 CERNET 下一代互联网
CERNET第三十二届学术年会征文通知发布
  • 中国教育人博客
  • 天下教育
  • 考试培训
  • 中小学教育
  • 家庭教育
  • 就业创业
  • 菁菁校园
  • 分享空间
 站内搜索:
 特别推荐:
 当前位置:EDU首页 > 中国教育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 科技工作 > 综合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工作的意见
2004-12-01    

字体大小:

教技发厅〔2004〕1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查新工作的管理,规范查新机构的行为,保证查新工作的质量,使科技查新工作成为科技创新的有力支撑条件,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以下简称查新机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有利于查新机构发展的管理体系

  (一)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科技查新业务资质,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需要查证其科学技术内容的新颖性,按照科技查新规范操作,有偿提供科技查新服务的高校信息咨询机构。

  (二)科技查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查新活动的独立性和查新结论的准确性。

  (三)教育部根据学科发展和科技查新业务需要,认定有关高校从事科技查新的业务资质。具备条件的有关高校可向教育部申请从事科技查新的业务资质。

  (四)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具体负责认定、管理、指导和协调高校的查新机构。

  (五)申请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高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15年以上与查新专业范围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或数据库;

  2.具备国际联机检索系统;

  3.有3名以上(含3名)取得国家或教育部科技查新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名;

  4.有健全的查新规章制度:

  5.有3年以上(含3年)查新业务实践;

  6.教育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申请查新业务资质的高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校长签署并加盖学校公章的申请书;

  2.该机构的查新业务规章;

  3.在申请查新专业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从事查新业务资源和能力的相关材料;

  4.教育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七)教育部按照一定程序对申请查新业务资质的高校进行认定。获得查新业务资质的高校,由教育部授牌、颁发科技查新专用章,并在教育部网站上公告。

  二、进一步明确查新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查新机构依法独立进行科技查新业务,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一)查新机构可以在获准的专业范围内受理下列科技查新业务:

  1.科研立项前需要查新的;

  2.研究、开发、转化和技术转移过程中需要查新的;

  3.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要求查新的;

  4.其它需要查新的。

  (二)查新机构不得受理超出其经批准认定的专业范围的查新委托。查新机构可以拒绝以下情况的查新委托:

  1.查新委托人不能准确描述其查新需求;

  2.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相关的技术资料;

  3.查新委托人提出的查新内容超出了查新规范。

  (三)查新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保守查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查新机构应当根据需要查新的技术内容和要求与查新委托人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查新委托人出具科技查新报告。

  (五)查新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确定查新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与查新委托人协商,合同约定具体的查新费用。

  (六)根据科技查新的性质、服务对象、业务范畴等特点,查新机构应与科研管理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工作。

  三、加强对查新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一)教育部对查新机构实行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查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认定机关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或学校关于设立查新机构的批件;

  3.上一年度科技查新项目及收费的明细表;

  4.查新人员变更情况;

  5.查新人员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

  6.教育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年检的查新机构,视为自动放弃科技查新业务资质。

  (二)教育部对查新机构适时组织抽查。抽查内容包括:

  1.查新人员是否具备资质;

  2.是否按照科技查新规范进行查新;

  3.查新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4.是否履行了查新合同的条款;

  5.查新档案是否完整;

  6.内部审查复核制度是否健全;

  7.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8.教育部规定的其它内容。

  (三)年检与抽查不合格的查新机构,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整顿,整顿期间暂停其查新业务。整顿结束,由教育部再行检查,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合格者由教育部取消其科技查新业务资质。

  (四)查新机构的专职人员应当接受科技部、教育部委托组织的科技查新业务培训。

  (五)查新机构出具虚假查新报告给他人或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教育部取消其查新业务资质。

  (六)查新机构遗失查新业务专用章,应当在全国性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教育部申请补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查新业务专用章。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

打印】 【关闭】 【推荐给好友 】 【页面纠错

 

  投稿
  诚邀合作
 010-62603942、62603049
  邮箱:
  liufang#cernet.com
  wangshuang#cernet.com
       >>详情点击
建一流大学
·EDU聚焦:校园"毒跑道"
·快乐暑期安全教育别放松
·聚焦:毕业生迎来创业季
·教育3.15:优化教育环境
·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
·开学第一课历年视频资料
  文献资料
·公报显示:幼儿园在...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
·2012年数据:全国在...
  教育黄页
·国内外网络公开课导航
·教育院/系/研究所名录
·中国教育网络
·中国大学教学
·EDU免费精华视频课堂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 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ERNIC, CERNET
京ICP备15006448号-16 京网文[2017]10376-1180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74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