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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校督导评估的结果怎样运用?
结果的有效运用是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评估作用的关键。因此,《意见》提出,学校督导评估完成后,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学校督导评估情况,以促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和帮助学校有效解决问题;要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评估结果,提出督导建议,并作为考核问责和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供统计信息和决策依据。
六、如何落实各级督导机构责任,保证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确保督导评估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省、市、县在学校督导评估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具体而言: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加强对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对各省(区、市)学校督导评估工作进行督查,定期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制定工作规划,按照整体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适合本地区学校改革发展的督导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对市、县的工作检查和督导评估。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省级督导部门确定的标准和周期,制订实施计划和工作规范,对所属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意见》还进一步要求各地明确工作职责任务,配齐督导人员,改善工作条件,提供经费保障。要加强督学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相关文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
相关文件>>国务院令:《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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