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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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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依据国家中小学校办学标准和相关经费标准,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学校应当按收入来源,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
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的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在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各项支出。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及时制订预算执行计划,按期完成收入,规范办理支出事项,保证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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