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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安全。
1.年度预算是否及时下达,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
2.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等问题。
3.是否出现虚列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
4.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符合程序。
5.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与管理。
6.食堂聘用人员工资、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是否挤占学校公用经费。
7.是否按规定落实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职责履行。
1.政府主导作用是否得到落实。
2.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是否规范。
3.是否成立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是否有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是否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4.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有无推诿扯皮现象。
5.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了本地监督管理办法,是否有效执行。
6.对营养改善计划执行情况是否定期进行跟踪督导、检查。
7.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整改,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三十六条 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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