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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与中毒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学校应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十九条 卫生、教育等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应当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一般、较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的县、市、省级政府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医疗机构对中毒(患病)人员进行救治,协助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等,待有关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第二十三条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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