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真正发挥效力?
加大处罚力度加强环评中立
环评制度发挥效力需多管齐下
如何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真正发挥效力?
王灿发认为,环境影响评价立法应当加重对环评违法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引入对违法行为的按日计罚制度;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不应通过补办手续让其合法化,而应根据违法时间长短按日罚款,停止项目建设;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要保证环评的中立性和环评结果的客观性,就要规范环评机构的活动。王灿发认为,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完善,应当特别注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中立性问题,规范招投标程序,避免建设单位在招标中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环评机构。同时应建立独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基金,建设单位将评价费用缴入评价基金,中标的环评机构从评价基金中取得环评费用,而不是从委托单位直接取得环评费用。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说,环评法对公职人员玩忽职守作出了规定,但是没有对环评机构工作人员的造假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他认为,环评造假等行为一旦造成国家重大生态损失或者造成区域环境风险,同样应追究责任,包括民事直至刑事责任。“立法修订的问题解决起来较为漫长,我们可以从司法的角度,多做相应司法解释,以弥补欠缺。”翟勇说。
王灿发认为,还应在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中建立环评公益诉讼制度、环评机构的中立评价保障制度、替代方案制度、未批先建刑罚制度等等,形成政府—企业—公众良性互动的环评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推动环评的科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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