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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ET第24届学术年会
选择字体:        发布时间:2005-12-20

拿什么来拯救沉迷商业“走穴”的院士?

  两年一次的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日前结束,中国工程院公布通报了50位增选的工程院院士名单。截至目前,中国工程院院士总数达到了704人,外籍院士有32名。

  对每位新增选的院士,工程院都发出了一封寄给院士本人的信,对他们提出殷殷期盼,“院士不是万事通,您应避免参加与自己专业无关的评审、鉴定、咨询活动,特别是商业性广告和造势……”(《北京晨报》12月14日)

  仅仅是殷殷期盼,期待院士们自身道德自律,在我看来是远远不够的。

  2000年搅动全国的“核酸风波”,因为有科研人员甚至院士的介入,而使得事件更加扑朔迷离,国际著名科学杂志《自然》为此刊文《中国的希望与浮夸》予以批评,引发中国院士的道德信任危机。由此,在2001年年底,中科院向社会发布了《中国科学院院士科学道德自律准则》,在这一被称作“中国院士十诫”的条例中,专门规定了“反对参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但是,无论是工程院的殷殷期盼还是《道德自律准则》的出台,都是寄希望于院士道德自律,然而,从事商业广告的院士们未必不清楚不应该做商业广告,但院士也是食人间烟火的普通人,在商业广告的巨额利润面前他们也会动心。而且,即使他们做了商业广告,并不会受到任何的处罚,这显然无法遏制对于追求利益的冲动。

  然而,院士们从事商业广告的危害却是明显的。院士是科学界的明星,院士这一荣誉体现的是科学和追求真理的精神,科学精神不应与商业运作过多地搅在一起,科学家与商人们保持一定的距离是必要的,科学沾上了铜臭,损害的是院士声誉,也损害科学家这个共同体的声誉。其次,院士作为公共人物,特别是某一行业的权威,往往掌握着话语权,公众通常更为相信院士对某一商品所作的宣传。而院士本人通常并不清楚所宣传的商品的效能,往往出于利益的诱惑,而漠视或忽视商品真正的质量,因此,院士的商业广告可能对公众带来更大的误导,损害公众利益。其实,即使是院士能证明商品质量和效果如宣传的一样,为避嫌起见,也不宜做商业广告,因为,院士既然在名誉以及其他待遇上所得多多,就应当在其他一些方面有所舍弃。这和官员不能经商是一个道理。

  院士们从事商业广告具有危害,而期待院士们自身道德自律又不足以防止他们继续这种行为。那么,进一步规范院士们从事商业广告的行为就很有必要。首先,科学院和工程院必须制定有关禁止院士从事商业广告的行为规范,对违反规定的院士轻则处分,重则剥夺其院士资格。其次,有必要从国家法律上规范包括院士在内的名人做商业广告的行为,在《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对名人做商业广告的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从而实现对这些名人行为的规范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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