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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红头文件”把教材市场卷入“诸侯割据”
2008-04-21    姚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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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材选用市场竞争和限制竞争的博弈异乎寻常

  教材是特殊商品,学生是特殊消费者,如何维护这一特殊消费群体的利益?通过公平竞争“上岗”的教材,缘何被悄然“拿下”?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红头文件”成为地方封锁的“杀手锏”

  日前在北京举行的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研讨会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语文出版社、教育科学出版社、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等10余家教材原创出版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在研讨会上都对中小学教材出版中的“租型”提出了强烈的质疑。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副社长马朝阳介绍说,近年来,一些省份如广西、湖南、山东出台了相关文件,大致内容是,凡是进入当地的外省教材必须租型。

  在研讨会上,与会的出版社给媒体提供了一份山东省2008年出台的文件。在这份文件中,不仅省教育厅、财政厅、新闻出版局、物价局是发文单位,而且省出版总社也位列其中。

  文件中有这样的表述:“凡省内出版社开发的经教育部审定的教材,原则上全部列入我省用书目录。各市教育局行政部门组成教材选用委员会,在省定目录内提出教材选用意向”、“凡我省选用的省外中小学教材,均由省出版总社租型出版印供”。

  马朝阳解释说,“强制租型”即外省出版社让你把编好的教材版型租给它,由它来印教材,钱让它赚,它按计划经济垄断时期3%至4%的租型费付给你。你同意,它就让你进入它的地盘;如不同意,你就别想踏入它的地盘。这无异于“此路是我开,若要想过去,把钱留下来!”

  强制“租型”实际上是行政垄断、市场割据

  何为“租型”?马朝阳解释说,我国的中小学教材从解放初到课改前是由国家投资,指定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写并出版。由于教材量非常大,为了保证全国各地课前到书,人教社独家印刷不过来,就把出版物制成胶片,分发各省出版局,由出版局指定当地印刷厂印刷,人教社只收取3%至4%作为著作权使用费也就是所谓的租型费。

  “那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当时的教材是国家投资,这个利润蛋糕各省都可以分享。”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所长赵勇说,1999年我国推行第八次课程改革,教育部颁发《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引进竞争机制、推行教材版本多样化,现在已有82家出版单位通过行政许可的相关程序进入中小学教材编写出版行列,自己投资自己开发,真正实现了中小学教材一纲多本、优胜劣汰的局面。

  “任何一个产品大量复制才能产生效益、才能收回成本。”赵勇介绍说,教材投资回报主要是印制环节,前期都是花钱的事,花钱的事都是原创出版社干的,到印制的时候,地方出版集团通过行政手段强制“租型”,实际上是市场垄断。

  教材市场割据误国误民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1999年我国第8次课改之后,中小学教材的研发打破了国家投资、人教社一枝独秀的格局,教材的投资、创作、研发已退出公有领域,教材权属不再单属于国家,教材已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为市场主体所有。由于中小学教材的特殊性,《出版管理条例》为这类图书出版物的出版设定了专门的行政许可。

  据介绍,任何一个学科教材的成功开发(立项、编写、送审、推广、培训、回访等)除需要耗费近千万元甚至数千万元资金外,还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至少花费5年以上时间,如果只支付3%至4%的租型费给教材原创单位,那么,保证教材内容质量的教材修订工作及保证教材使用质量的教材售后服务培训工作将无力推进,同时,每学科教材的保本回收周期从5年左右至少增加为30年以上,如此一来,原创出版社开发多样化的、优质的中小学教材的积极性将彻底泯灭,我国第8次课程改革将会以失败而告终。

  然而,目前全国有不少省份都有相关政府部门的正式行文,对进入本省《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明确由本省出版集团(总社)集中代理,统一租型、印制、出版,而其他尚未发文的省市,目前也在跃跃欲试,纷纷前往已发文的省市“学习取经”。

  多名国内相关法律专家在对教材租型出版模式进行充分论证后指出,复制权是著作权法十七种著作权中最主要的一种著作权,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实行的教材租型政策严重违反了著作权法中关于复制权的相关规定,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加剧了地方垄断,阻碍中小学教材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多方人士呼吁,中小学教材“国字号”一统天下的时代已经结束了,教材市场已开始了“百花齐放”的市场竞争。但教材强制租型在教材建设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如果任其发展,全国教材市场不仅会进一步出现地方壁垒、诸侯割据的混乱局面,而且会严重阻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发展。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依法予以规范,提高国家对教材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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