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绿色化工过程重点实验室
五、奖励说明
1. 奖励经费数额计算法
(1)采用先算单位排序、再算作者排序的计算办法。 著作按照作者承担的工作量计算。
(2)单位排序:绿色化工过程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排序第一,奖励经费全额发放。单位排序为第二,奖励经费按全额的20%发放。单位排序为第三,奖励经费按全额的10%发放。
(3)完成人排序:第一完成人为本实验室成员,奖励经费全额发给第一完成人;第二完成人为本室成员,只发全额奖励经费的20%给第二完成人;第三完成人为本室成员,只发全额奖励经费的10%给第三完成人;学生为第一完成人的,奖励经费按单位排序计算方法发给指导教师。(其中:论文第一完成人为非本室成员时,奖励经费发给通讯联系人)。
2. 符合以上要求的成果名称在重点实验室登记,论文附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论文第1页、封底扫描件一份,著作附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前言或序、著作第1页、封底扫描件一份,专利及科技成果获附证书扫描件一份,经审定后统一进行奖励。
3.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研究期间完成属本室资助的成果,并发表用本室署名的文章(本人永久地址以页脚注形式标明),与本室固定成员享受同样的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 所奖励的经费仅用于学校财务制度所允许范围内的试验研究费用开支(包括仪器设备、原材料、加工制作、检测化验费等,检测费优先在本实验室检测,本实验室不能检测除外)、以实验室名义参加国内外会议的有关费用、差旅费等。
5. 奖励经费不重复计算,且奖励不包括学校奖励的部分。
6. 本奖励条例自公布日开始执行,本奖励条例的最终解释权为绿色化工过程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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