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
第六章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与成果
第四十六条加强支撑计划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鼓励支撑计划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支撑计划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支撑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等执行。
第四十七条支撑计划根据《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的要求,鼓励、引导对形成技术标准的成果集成示范和转化应用。
第四十八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和课题启动实施前,应与各参与单位通过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在五年内不得参与支撑计划。
第五十条加强支撑计划的宣传。支撑计划形成的技术、产品、专利和标准等成果的宣传推广,应标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并作为评估或验收时确认依据。
第五十一条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建立项目科技资源的汇交和共享机制。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数据共享的规定,按时上报项目(课题)有关数据和成果。建立健全支撑计划项目数据和成果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支撑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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