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等方式资助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激励创新、促进合作、凝聚资源、服务首都的方针。
第八条 确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规划与组织
第九条 基金委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结合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建立基金资助体系,明确发展战略目标、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并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编制项目指南,明确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范围。
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为促进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高技术产业发展,新兴学科与优势学科建设提供知识、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十条 基金委在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等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实施。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配合基金办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办应当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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