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选聘专家参与中小企业项目评审的意见
二、科技专家的选聘
(一)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开科技专家库名单及相关基础信息。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审查时,需要科技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应从中国银行业协会确定的名单中进行选择。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向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提出需求,当地银行业协会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科技专家取得联系。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需要和项目具体情况作出聘用科技专家的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科技专家的独立性进行充分评估,确保科技专家与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不存在利益冲突和任何关联关系。科技专家在工作中应主动地严格遵守相关纪律与规定。
在上述评估中,科技专家有义务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四)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至少应选聘一名专家作为相关项目审贷咨询顾问,同一名专家可以接受两个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聘用。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决定聘用科技专家提供服务后,应根据市场原则与科技专家签署正式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纠纷处理方式。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与科技专家签署协议的情况告知中国银行业协会或当地银行业协会。
(七)科技部、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任何第三方不介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科技专家的协议签署过程。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应全面、独立衡量项目的成本收益和风险状况,充分听取所聘用科技专家提出的专业性咨询意见,但不将该咨询意见作为唯一决策依据。
(九)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选聘科技专家的行为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三、科技专家的培训、评价及调整
(一)中国银行业协会定期对科技专家进行金融知识和银行业务知识的培训,科技专家应自觉参加培训并积极学习、提高自身的金融素养;如长期不能参加相关培训,且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定期考查中认为其已不能为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提供有效咨询和顾问的,应将其从科技专家库中除名,并将相关情况向银监会反映,由银监会告知科技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科技专家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并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报告科技专家的尽职情况,如果科技专家未能有效尽职,中国银行业协会应视情况将其从科技专家库中除名,并将相关情况向银监会反映,由银监会告知科技部。
(三)科技专家库中专家数量难以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求时,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向银监会报告,由银监会向科技部提出专家候选人的进一步需求,科技部根据前述条款向银监会进行推荐。
(四)中国银行业协会定期统计银行业金融机构选聘科技专家库中专家的情况以及效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科技专家参与的相关信贷项目取舍状况及风险情况进行监测了解,作为对专家考核评价的基础,并向银监会报告。银监会将根据监管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专家的使用评价情况,结合中国银行业协会统计结果向科技部进行必要的反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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