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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ET第24届学术年会
选择字体:      教育部  发布时间:2009-05-12

高校科研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教技发[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从2008年开始,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和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合并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其中,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主要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专利技术实施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现将《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四月九日

  附件: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用以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授予我国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包括下列奖项:

  (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

  (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

  (三)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由从全国高等学校范围内遴选的,在相关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学风端正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组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评审组织管理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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