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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批准第二批大学生创新型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
2008-11-07  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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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高函(2008)16号

  按照教育部2008年度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总体安排,教育部于2008年5月组织了第二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申报工作。经专家评审,教育部、财政部研究确定北京工业大学等60所高等学校作为第二批实施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高校(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按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执行。

  二、为了促进该项目顺利实施和取得预期成果,请项目学校根据《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介绍》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的支持和管理,制订本校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于2008年10月20日前将管理办法报教育部备案。项目检查与验收将据此进行。

  三、项目学校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拨款额度,尽快启动本校的立项工作(项目经费按"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规划确定的支持额度核定)。项目经费请按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执行,各校要合理使用资助经费,确保配套经费足额到位。

  四、请各校将确定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于10月31日前报教育部备案。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理工处,联系人:江河,电话:010-66096262。

  附件:第二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学校名单

  教育部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第二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学校名单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央民族大学
首都师范大学 天津理工大学 燕山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山西大学 内蒙古大学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北华大学 长春理工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哈尔滨理工大学
大庆石油学院 华东理工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大学 上海理工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安徽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福州大学 福建农林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
山东农业大学 郑州大学 河南师范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长江大学 湘潭大学
长沙理工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暨南大学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海南师范大学 西南大学
四川美术学院 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贵州大学 云南大学 昆明理工大学
西藏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西安理工大学 兰州理工大学 青海大学
宁夏大学 新疆大学 石河子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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