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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多项基本公共服务与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除了享受上述基本公共服务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便利。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证等便利。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
胡玉鸿表示,通过“基本公共服务”与“便利”的给予,使外来人口在日常生活的基本方面,能够与本地居民一样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但是,“积极创造条件”的规定弹性太大,难以成为规制当地政府行为硬性标准。
专家建议将“便利”改为“权利”
但在专家看来,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这些基本公共服务与便利还不够。
长期关注户籍改革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革律师认为,“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居住证是暂住证的升级换代版,并未打破二元化的格局。”
比如,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依然没有落实。而除了基本公共服务未实现全部均等化外,一些重要的权利也在征求意见稿中缺失,比如在当地参加选举的权利。
王敬波则指出,征求意见稿只是在义务教育方面实现了均等享有。再如,在公共卫生服务上,居住证持有人并不能在居住地进行医疗报销。
征求意见稿中对“便利”一词的使用也被认为并不合适。胡玉鸿表示,“便利”与“权利”不是一回事。“便利”是一种给予,“说得难听些,甚至可以认为是一种‘施舍’,但‘权利’不同,权利背后是正当的主张与要求。”
胡玉鸿建议,将“便利”改为“权利”,使外来人口拥有一定程度的正当权利——虽然相对于本地居民来说,这些权利的范围与内容会少一些,但毕竟是合法的权利。
本报北京12月4日讯
(原标题:我国拟立法明确居住证持有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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