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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兴血案32人伤 市民称凶手不满拆迁补偿
2010-04-30    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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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聚集在校门口  

  官方称凶犯劣迹斑斑

  凶手传销被骗叫嚷“对社会不满”

  凶手被抓后,上警车时还说了句“对社会不满”。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报道 昨日下午5点,泰兴市新闻发言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云通报称,警方认定该案为严重刑事犯罪,属个人故意伤害行为。

  江苏省委书记梁保华昨日下午专程赶到泰兴市人民医院看望幼儿园伤者。“孩子的伤都在头颈和脸部,班主任背上的伤口有十厘米长”,泰兴人民医院相关人士介绍,上午孩子们被送来时,“没有一个小孩哭闹,都被吓坏了”。“他原先在保险公司做事,被单位辞退后,一直搞非法传销,前不久被上线骗了五千多元”,附近商铺经营者说,徐玉元无业,但有商铺和房子租给别人,日子过得可以。

  江苏曾有

  学生人身伤害预防条例

  本报记者从不同渠道得到了数位泰兴市教育部门人士的电话,但都显示在手机呼叫状态或关机。另有一位幼儿园的老师的电话系其丈夫接听。其夫告诉记者,“X老师吓坏了,神志不太清楚。”

  2006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二审通过《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并于第二年3月1日起实施,为预防与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规范了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强化了政府预防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职责,并建立了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其第四十五条规定,幼儿园中的儿童以及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中小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就“伤害事故的预防”,《条例》做出了较大篇幅的表述,详细规定了政府、各级部门以及学校在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其中,要建立学校门卫管理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由专职保安或者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门卫和其他保卫人员,对进入学校区域的来访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

  泰兴镇中心幼儿园的保安制度是否贯彻了《条例》的规定有待调查。

  《条例》同时规定,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

  “由于《条例》鼓励和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经学校宣传后,很多家长都为学生购买了保险”,泰州某中学的一位初中老师告诉本报记者,“平均费用是35元/年/人,保额是6万,秋后入学统一由学校办理。”

  有接近泰兴教育系统的人士向本报表示,“就预防和保险”这两块,幼儿园系统做得并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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