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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北京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08-23    北京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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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2]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收费项目、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收费规范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幼儿园收费项目规范为保育教育费(收费编码:173014016)、住宿费(收费编码:173014017)及代办服务性收费(见附件1)。除上述收费之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大政府学前教育投入力度,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不断提高财政投入水平,逐步降低群众负担。

  三、本市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执行全市统一规定,幼儿园可按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新入园幼儿按照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在园幼儿仍按原收费规定执行。

  幼儿园应填写《北京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申报表》(见附件3),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及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及住宿成本自行制定,报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保持合理和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涨价、搭车涨价和任何形式的变相涨价。

文件详情>>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北京市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 
北京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北京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申报表
北京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问题答记者问

附:北京市区两级教育乱收费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幼儿园收费咨询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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