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科技计划七个技术领域项目开始征集
二、预备项目推荐主体及推荐限额
1.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主管机构。各部门推荐限额为:
教育部推荐不超过400项,中国科学院推荐不超过100项;
工业和信息化部、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国资委、广电总局、能源局各推荐不超过30项;
其他部门各推荐不超过15项。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其中,A类省(市、区)各推荐不超过30项,B类省(市、区)各推荐不超过20项。A类省(市、区)指《2010全国科技进步统计监测报告》中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高于50%的地区,包括上海、北京、天津、广东、江苏、辽宁、浙江、陕西、山东、湖北、福建、黑龙江、重庆;B类省(市、区)为其他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属于部省(市、区)会商明确规定的任务,根据指南要求申报,由省(市、区)科技部门审核推荐,不受推荐限额限制。请在推荐项目清单备注栏中标明。
3.各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推荐不超过10项。
4.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和企业集团科技主管部门。其中各行业协会各推荐不超过10项,企业集团各推荐不超过5项。
5.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绵阳科技城。各推荐不超过5项,其中经国务院批复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推荐不超过15项。
此类推荐主体推荐的预备项目必须通过所在省、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上报,并在项目清单备注栏中标明。
6.经科技部批准试点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各限推荐1项。
各推荐主体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严格控制推荐数量,超过限额部分视为无效推荐。
各推荐主体对所推荐项目推荐书的真实性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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