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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就《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计划》答记者问
2014-04-14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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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

——教育部科技司负责人就《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计划》答记者问 

  日前,教育部印发了《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计划》,教育部科学技术司有关负责同志接受记者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计划》与现有的“2011计划”、“111引智计划”是什么关系?

  :联合实验室与正在实施的“2011计划”、“111引智计划”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等国际合作形式形成互补。“2011计划”主要立足于对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方向上的分类支持,更多的是侧重国内各个创新主体之间的协同。联合实验室计划则是一种国际协同,更加侧重与国际创新力量的合作与交流。目前,我国部分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和一些行业特色重点大学已初步进入国际学术舞台,通过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进一步吸纳国际上的创新资源,推动国内高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联合推进高水平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科学研究,形成国际创新主体间的协同。以改革试点方式,从国际合作这个突破口进行高校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阻力较小且易于操作。

  “111引智计划”主要依托中央高校,着眼于从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及研究机构吸引和聘用海外高级人才为我国高校所用,重在“引进智力”。与“111引智计划”相比,联合实验室是中外双方高校(机构)共同合作建设的实体。

  《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计划》在培育组建、立项建设、验收认定环节上有什么新举措?

  :联合实验室要坚持以机构对机构的对等合作为培育前提,以宁缺毋滥为原则严控通过认定的数量。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认定不设批次、不限时间、不定名额,“成熟一个认定一个”。计划实施分为培育组建、立项建设、验收认定三个步骤。

  培育组建是中方申请单位(高校)依据联合实验室建设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从实际出发,积极寻求国外优势力量,签订法人间的合作协议,落实建设任务,建立管理机构,制定整体实施方案,明晰各方“责权利”,确定合作共建的联合实验室平台,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机制创新。将实行研究生培养双导师制,双方机构联合培养,联合授予学位,鼓励世界各国青年学生来实验室开展创新研究,逐步实行长聘制和年薪制。要扩大联合实验室改革和运行的自主权,提供更加切实、有力的保障措施,并确保相关支持和政策及时、准确地落实到位。建立校内各部门间的协同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使之成为本校优先发展试验区和国际化人才特区。

  立项建设是在培育组建2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中方申请单位(高校)对照立项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自评,经学校或省级主管部门正式向教育部推荐并提交《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立项建设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中外单位间已签订一个协议,明确双方的合作内容、责任和义务等;二是依托一个现有的高水平研究载体,包括国家级研究平台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11引智基地”等;三是有一个明确的三年建设规划,明确联合实验室建设目标、预期成果、年度进展等建设内容。教育部对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考察对象,重点考察合作协议、组建基础、培育进展情况和未来3年发展规划。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国内外专家现场考察情况确定立项建设单位,实验室建设期为3年。

  验收认定是在立项建设期间,依托单位(高校)要加强对联合实验室的目标管理和阶段性评估,统筹政策指导、经费支持和制度创新。建设期满达到验收标准的,由教育部组织国际同行评估,重点考察建设期间实验室的学科发展、科研成果、队伍汇聚、人才培养和管理运行等方面能力水平和国际化程度,在通过验收后正式开放运行。

  问:教育部实施《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计划》具体有什么部署?

  答:联合实验室计划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各地教育部门、各高校精心组织,统筹协调,充分调动积极性,加强宏观引导,积极创造条件,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水平、实质性国际合作。

  一要加强统筹规划,宏观引导。各地教育部门、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制订联合实验室计划实施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要本着一事一议、重点扶持的原则,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合理配置资源,切实解决制约联合实验室推进的瓶颈问题。

  二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工作机制。各地教育部门、各高校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的思路和“高水平、实质性、可持续”的基本标准,在联合实验室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人事聘任、运行管理等方面深化改革。建立领导负责、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计划实施的工作机制,确保落实联合实验室的目标任务。(记者 宗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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