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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教育督导条例》答记者问
2012-10-22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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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条例》对教育督导的实施做了哪些主要规定?

  答:教育督导实施是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好教育督导,才能确保教育督导的客观性和有效性,才能提高教育监督的公信力和效果。为此,《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督导事项。教育督导机构主要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等情况进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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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严格督导程序。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并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在督导过程中,要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督导小组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进行反馈。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三是建立督导责任区。县级教育督导的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四是建立限期整改、督导报告和公报制度。督导结束后,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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