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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
2011-08-11    来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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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财政统筹利用自有财力和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安排的教育支出,占全国财政教育支出的80%左右。各地能否进一步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对如期实现4%目标至关重要。因此,地方财政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优先保障教育支出。既要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化“存量”;又要将新增财力着力向教育倾斜,扩大“增量”。今明两年,要使本地区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每年都有明显提高。省级财政要加强教育支出的统筹责任,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根据财力分布状况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落实省以下各级财政增加教育投入的责任。同时,要加大对行政区域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防止支出责任过度下移。

  (三)明显增加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教育作为重要的公益事业,一直是基建投资特别是中央基建投资的重点之一。近几年,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和政府基建投资规模的扩大,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规模也不断增长,对于改善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几年,要继续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问: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为如期实现4%目标,在增加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投入的同时,还要积极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对我国公民和内资企业,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内外有别的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为此,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按“三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

  (二)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要求,2010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要求各地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要尽快对本行政区域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已开征但征收标准未达到“三税”税额2%的省份,要尽快将征收标准统一到2%。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已将开征方案或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报财政部审批。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进一步拓宽了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有利于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为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经国务院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要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按照国务院要求,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于近日印发了《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明确了教育资金的计提口径、计提比例、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等。教育资金分季度计提,年终进行清算。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下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以下简称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支出。各地在保障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计提的教育资金仍有富余的,可以将教育资金用于城市基础教育的上述相关开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省级是否统筹部分教育资金,以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协调发展。

  通过上述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的各项措施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统筹安排,全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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