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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教委《关于报送内地新疆高中班有关经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200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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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26日)

 教民厅[2000]8号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关于报送内地新疆高中班有关经费标准的报告》(新教基[2000]16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新疆教委关于报送内地新疆高中班有关经费标准的报告

  根据国办发[1999]85号文和教民[2000]2号文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学生的部分学习、生活费和医疗费补贴”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区承担的内地新疆高中班有关经费标准如下:

  一、内地新疆高中班的补贴经费标准

  (一)伙食费。每生每月补助100元。

  (二)医疗费。每生每年补助200年。

  两项合计每生年均1400元,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并按年度足额拨付给办班学校。

  二、学生在内地新疆高中班学习期间,由学生交纳的学习、生活费和医疗费(每生每年900元),由我区教委统一收取,并按年度足额拨付给办班学校。

  三、新疆高中班学生两年探亲一次,往返交通费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补助;新疆选派的内地新疆高中班辅导教师的往返交通经费和生活补助费,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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