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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政协委员建议应增加单亲未成年子女抚养费
2007-03-06  中国青年报  吴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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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协议离婚中,71%的离婚夫妻一方选择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诉讼离婚中,不但抚养费判决数额低,每月只有50~80元,而且主动履行的又仅为31.7%,不到总数的1/3,大部分定期支付抚养费的判决形同虚设。这是民革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委会在宁夏做的一项调查显示的数字。

  针对这种现状,在正在召开的宁夏政协八届五次会议中,民革宁夏区委会提出了《关于增加单亲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的建议》的提案。

  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思想观念趋于多元化,离婚随意性也不断增大。离婚直接导致单亲子女增多和单亲子女生活、教育方面受到影响。

  抚养费是离婚父母双方对子女所负担的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的总称,是孩子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和生存保障,也是法律强制规定父母对孩子应尽的义务。

  该提案指出,目前宁夏单亲子女和抚养费给付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法院判决抚养费数额过低,无法保障子女生活需求。《婚姻法》第37条对子女抚养费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法院也只依据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三个标准进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但实际执行中,法院常常不核实调查离婚父母双方的实际总收入,一般只按照“最低标准”的数额判决。例如在农村每月50~80元的抚养费,法院已经执行了十几年。50~80元对于一个没有教育储备、医疗保障的农村单亲孩子来说,怎能保障基本生活、教育需求和应对疾病等意外事故呢?

  而且法院判决,抚养费数额一般规定过死,一成不变,不能适应近20年内物价上涨和家庭、个人消费需求增加的需要,与国民经济增长、工资等收入水平提高的国情和家庭经济变化状况不相适应。

  其次,法律强制干预措施和其他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在协议离婚和调解离婚中,过于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而当事人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的处分权过大,随意放弃孩子抚养费请求权,造成了默许离婚父母将自己应负担的抚养教育义务转嫁给社会的事实。

  最后,抚养费主动给付时间的跨度太大,兑现率低,执行困难。《婚姻法》规定,抚养费一般按年度支付。但到孩子独立生活的近20年里(上大学的还要超过20年),这样时间跨度太大;按年度索要,索要不上还要起诉,年年起诉,耗时费力太麻烦。加上十几、二十年的时间里,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工作或住址变动,以及再婚等不稳定因素,增加了追索方追索和法院执行的难度。

  因此该提案建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抚养费给付办法》,规定协议离婚子女抚养费给付最低标准,增加抚养费判决中一次性给付的比例,法院判决适当增加抚养费数额。

  建议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例如法院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核实离婚双方总收入,切实按总收入的比例判决给付抚养费。建立抚养费给付义务人和被执行人定期申报住所和收入信息的制度,定期申报家庭住址、收入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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