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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大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200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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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初稿)

  一、主办单位: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

  二、承办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三、协办单位: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

  四、运动会日期、地点: 2004年8月28日-9月6日,在上海市举行

  五、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六、比赛项目及分组:

  (一)比赛项目: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健美操、武术、定向越野、桥牌(是否列入表演项目或比赛项目待定)。

  (二)比赛分组:

  1、田径、游泳项目分为甲组(普通组)、乙组(高水平组)。

  2、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健美操、武术、定向越野均不分组比赛。

  七、田径、游泳竞赛项目:

  (一)田径:

  1、 男子甲组、乙组(共23项): 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5000米、10000米、110米栏、400米栏、3000米障碍、10000米竞走、20000米竞走、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高、跳远、三级跳远、撑杆跳高、铅球、铁饼、标枪、链球、十项全能。

  2、 女子甲组、乙组(共21项): 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5000米、10000米、100米栏、400米栏、5000米竞走、10000米竞走、4*100米接力、4*400米接力、跳高、跳远、三级跳远、撑杆跳高、铅球、铁饼、标枪、七项全能。

  (二)游泳:

  1、 男子甲组、乙组(共14项): 50米自由泳、100米自由泳、200米自由泳、400米自由泳、100米蛙泳、200米蛙泳、100米蝶泳、200米蝶泳、100米仰泳、200米仰泳、200米混合泳、400米混合泳、4*100米混合泳接力、4*100米自由泳接力。

  2、 女子甲组、乙组(共14项): 50米自由泳、100米自由泳、200米自由泳、400米自由泳、100米蛙泳、200米蛙泳、100米蝶泳、200米蝶泳、100米仰泳、200米仰泳、200米混合泳、400米混合泳、4*100米混合泳接力、4*100米自由泳接力。

  八、乒乓球、健美操、武术、定向越野、桥牌竞赛项目:

  (一) 乒乓球: 男子团体、女子团体、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男女混合双打。

  (二)健美操: 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混合六人操。

  (三)武术:

  1、男子、女子拳术类项目:太极拳、南拳、长拳。

  2、男子、女子短器械项目(不含太极类):刀术、剑术。

  3、 男子、女子长器械项目(不含太极类):枪术、棍术。

  4、 男子、女子对练项目。

  (四)定向越野: 男子个人7公里定向越野跑、女子个人5公里定向越野跑、男子团体定向越野跑、女子团体定向越野跑。

  (五)桥牌:(待定)

  九、各竞赛项目比赛日期:待承办单位确定后,另行通知。

  十、运动员参赛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报名参加本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的运动员,必须是按照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有关规定,经考生(户口)所在地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录取,并已进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全国高校新生录取及在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数据信息库)”中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2、思想政治进步,遵守运动员守则,文化课考试合格,经运动员所在学校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3、在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正式履行注册,并经审核取得《中国大学生运动员注册卡》者。

  4、年龄为18-28周岁(即1976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间出生者);入大学时不超过24周岁者。

  5、 属于进修班、干训班、专修班、短训班、培训班、代培班和电视大 学、函授大学、夜大学、职工大学、自修大学、体育运动技术学院等所有属于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的学生,以及由这类院校转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均不得参加本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二)田径、游泳项目报名、参赛条件:

  参加甲组条件:经全国高考进入普通高等学校, 入学前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毕业生者。

  参加乙组条件:

  1、凡符合运动员参赛条件中“(一)基本条件”所规定条款者均可参加乙组的比赛。

  2、入大学前曾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全国运动会、单项比赛(全国田径锦标赛、冠军赛、大奖赛或全国游泳冠军赛、锦标赛)或参加“全国城市运动会”者。

  3、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专业的学生。

  (三)不分组比赛项目(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健美操、武术、定向越野、桥牌),报名参赛运动员条件:

  凡符合运动员参赛条件中“(一)基本条件” 所规定条款者,均可参加以上项目比赛。

  其中,对个别特殊类专业在校学生限额报名。详见本《竞赛规程》中各比赛项目报名规定。

  十一、预赛项目:

  (一)篮球:男子篮球、女子篮球;

  (二)排球:男子排球、女子排球;

  (三)足球:男子足球、女子足球。

  十二、预赛日期、办法及规定:

  (一)篮球、排球、足球三个项目的预赛,均安排在2003年11月至2004年4月间进行。

  (二)根据本《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大学生运动会篮球、排球、足球预赛竞赛规程》并负责预赛各项工作。

  (三)参加办法:

  1、参赛单位: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单位参赛。

  2、报名队数: 各单位可报名参加篮球、排球、足球,男、女子各一支球队。

  (四)上海市直接参加球类项目决赛。

  (五)各项目参加决赛名额为:

  1、男、女篮、排球和男子足球队各取前15名,连同上海队,各项16支球队参加决赛阶段比赛。

  2、女子足球队,取得预赛前11名的队,连同上海队,共12支球队参加女子足球决赛阶段的比赛。

  十三、报名规定:

  (一)篮球、排球、足球:

  1、男子篮球、女子篮球、男子排球、女子排球队,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运动员18人(到赛区参赛人数为12人)。

  2、男子足球、女子足球队,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运动员26人(到赛区参赛人数为18人)。

  (二)田径、游泳:

  1、田径

  (1)甲组: 每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5人,男、女运动员共30人。其中:男、女运动员各不得超过20人;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参赛运动员总数不得超过10人。

  (2)、田径乙组: 每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4人,男、女运动员共20人。其中:男、女运动员各不得超过15人;高等学校运动训练专业参赛运动员总数不得超过8人。

  (3)各单位参加男、女甲、乙组比赛的运动员,每人限报同一组别中二个单项,另可兼报同一组别接力项目。报名参加全能项目比赛的运动员,不可兼报其它单项(另可兼报同一组别接力项目)。

  2、游泳:

  (1)甲组: 每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4人,男、女运动员共20人。其中:男、女运动员各不得超过15人;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参赛运动员总数不得超过8人。

  (2)乙组: 每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3人,男、女运动员共16人。其中:男、女运动员各不得超过10人;高等学校运动训练专业参赛运动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

  (3)各单位参加男、女甲、乙组比赛的运动员,每人限报同一组别中三个单项,另可兼报同一组别接力项目。

  (三)乒乓球:

  1、每一单位限报一队,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男、女运动员各4人。其中:高等学校运动训练专业参赛运动员总数不得超过3人

  2、每单位男、女运动员可报名参加男子团体、女子团体比赛,另可兼报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及男女混合双打各单项比赛。其中,每单位参加男女混合双打比赛,仅限报二对运动员参加比赛。

  (四)健美操:

  1、每单位限报一队,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男、女运动员共6人。其中:高等学校运动训练专业参赛运动员总数不得超过2人。

  2、每单位男、女运动员,在参加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六人操项目比赛中,各限报一人(队)。

  (五)武术:

  1、每单位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男、女运动员各4人。其中:高等学校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参赛运动员总数不得超过2人。

  2、每单位男、女运动员可报名参加拳术、短器械、长器械、对练类项目中各一个单项比赛。所有单项每单位限报二人。

  (六)定向越野:

  1、每单位限报一队,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男、女运动员各4人。其中:高等学校运动训练专业参赛运动员总数不得超过2人。

  2、每单位男、女运动员可参加男子团体、女子团体,男子个人、女子个人项目比赛。

  (七)桥牌:(待定)

  十四、竞赛办法:

  (一)田径、游泳:

  1、田径、游泳比赛按照中国田径协会、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田径竞赛规则》、《游泳竞赛规则》执行。

  2、田径、游泳项目,如报名1不足3队(人)的项目,则取消该项目比赛(提前通知报名单位,可更改报名项目)。

  (二)篮球、排球、足球:

  1、预赛阶段比赛: 按照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大学生运动会篮球、排球、足球预赛竞赛规程》执行。

  2、决赛阶段竞赛办法: 比赛分两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小组循环赛,并排出小组名次。

  (2)第二阶段:交叉淘汰赛,决出第一至第八名的队伍(详见各单项竞赛规程)。

  3、篮球、排球、足球预赛、决赛,均分别执行中国篮球协会、中国排球协会、中国足球协会审定的最新《篮球竞赛规则》、《排球竞赛规则》、《足球竞赛规则》。

  (三)乒乓球:

  1、先进行男、女团体比赛,后进行男、女单打,男、女双打,混合双打比赛。

  2、男、女团体比赛,均采用“世界锦标赛形式”赛制进行比赛。根据报名队数决定分组。先进行小组循环赛,后进行淘汰赛。

  3、男、女单打,男、女双打,混合双打均采用探讨赛。先采用三局二胜制,进入前八名后采用五局三胜制。

  4、比赛执行中国乒乓球协会审定的最新《乒乓球竞赛规则》。

  (四)健美操 :

  1、团体比赛: 分别进行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及六人操五个单项比赛。按各单位参加各单项比赛的得分之和计算团体成绩,并决定团体比赛的名次。

  2、单项比赛(决赛): 在团体比赛中,各单项比赛得分列前八名的运动员,方可参加相应单项比赛的决赛。各单项比赛(决赛),以运动员在单项决赛(决赛)的成绩评定名次,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相等,则以单项比赛(决赛)中的编排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则名次并列。

  3、比赛执行世界健美操联合会制定的最新《健美操国际比赛规则》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健美操与艺术体操分会制定的《全国大学生健美操中六人操比赛规则》。

  4、健美操比赛六人操项目比赛要点为:比赛场地为12米*12米,表演的规定时间为2分20秒,须表演五个不同的队形、变化,其他规则同《国际健美操竞赛规则》。

  (五)武术:

  1、经抽签后,排定各单项比赛运动员上场顺序。

  2、比赛执行中国武术研究院制定的最新《武术竞赛规则》及有关套路。

  (六)定向越野:

  1、男子组比赛距离为7公里,女子组比赛距离为5公里。

  2、由各队抽签后按等间距编排法排定运动员出发顺序。

  3、男、女团体成绩计算:按各队取得有效成绩前三名运动员的得分之和计算。名次并列时,以个人成绩优者列前。

  4、比赛执行《国际定向运动竞赛规则》。

  (七)桥牌:(待定)

  十五、录取名次、奖励:

  篮球、排球、足球预赛只排定名次。确定参加决赛运动队的比赛资格,不予奖励。以下均指在决赛期间,各比赛项目的录取名次、奖励。

  (一)田径、游泳:

  1、田径、游泳甲、乙组男、女各单项均按成绩分别录取、奖励前八名。不足八人参加的比赛项目,按报名人数减一原则录取名次;如报名人数不足3人时,则取消该项目比赛。

  对前三名的运动员发给奖牌;前八名的运动员发给成绩证书。

  2、各单项录取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按9、7、6、5、4、3、2、1分(接力项目以及田径全能项目加倍)积分;打破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田径、游泳最高记录者加9分;打破全国田径、游泳最高记录者加18分(同时打破全国大学生、全国最高记录者,只加计一个最高分;在同一比赛中,连续多次打破同一记录者,只计一次加分)。

  3、按各单位运动员的名次得分,分别录取奖励田径、游泳甲组男子总分、甲组女子总分、甲组(男、女)团体总分,乙组男子总分、乙组女子总分、乙组(男、女)团体总分前八名。如遇积分相等,以打破记录项(人、次)数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以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余类推。

  对获得田径、游泳比赛各组总分第一至八名的队,分别颁发奖杯。

  (二)篮球、排球、足球:

  分别录取男子篮球、女子篮球、男子排球、女子排球、男子足球、女子足球前八名。对获得前三名的运动队(员)颁发奖杯(奖牌),对获得前八名的运动队(员)颁发成绩证书。

  (三)乒乓球:

  1、按比赛成绩分别录取、奖励男子团体、女子团体;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男女混合双打共七个比赛项目的前八名。

  2、对获得前三名的运动队(员)颁发奖杯(奖牌);前八名的运动队(员)颁发成绩证书。

  (四)健美操:

  1、按成绩分别录取、奖励健美操团体、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六人操共六个比赛项目的前八名。

  2、对获得前三名的运动队(员)颁发奖杯(奖牌);前八名的运动队(员)颁发成绩证书。

  (五)武术:

  1、拳术类:长拳、南拳、太极拳每一项目中,男、女各录取、奖励前八名;

  2、短器械类:刀、剑术每一项目中,男、女各录取、奖励前八名;

  3、 长器械类:枪、棍术每一项目中,男、女各录取、奖励前八名;

  4、 对练项目:录取、奖励前八名;

  5、按成绩分别录取、奖励武术男子总分、女子总分和武术团体(男、女)总分前八名的队。

  团体总分成绩的计算办法,以各队运动员在各单项比赛中所得名次,分别按9、7、6、5、4、3、2、1分相加,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如得分相等,则以获得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六)定向越野:

  1、按比赛成绩分别录取、奖励男子团体、女子团体、男子个人赛、女子个人赛共四个比赛项目的前八名。

  2、对获得前三名的运动队(员)颁发奖杯(奖牌);前八名的运动队(员)颁发成绩证书。

  (七)桥牌:(待定)。

  十六、代表团团体总分、校长杯及体育道德风尚奖:

  (一)代表团团体总分奖:

  1、对代表团团体总分前十名的代表团,颁发奖杯。

  2、代表团团体总分为本代表团在参加所有比赛项目中所取得的名次得分总和。

  各比赛项目名次得分规定如下:

  (1)田径、游泳项目的名次得分: 获得甲、乙组男、女田径、游泳各单项前八名者,分别按9、7、6、5、4、3、2、1分(接力、全能加倍)计入本代表团总分。

  (2)篮球、排球、足球项目的名次得分: 获得男、女篮、排、足球项目录取名次的各队,均按田径(游泳)各单项相应名次得分的5倍,计入本代表团总分。

  (3)乒乓球项目计分: 获得各单项比赛录取名次者,均按田径(游泳)单项的相应名次得分等同计分;男、女团体赛按田径(游泳)中接力项目名次得分(即按单项得分加倍)等同计分,所有得分计入本代表团总分。

  (4)健美操项目计分: 获得各单项比赛录取名次者,均按田径(游泳)单项的名次得分等同计分,计入本代表团总分;团体赛按田径(游泳)中接力项目名次得分(即按单项得分加倍)等同计分,所有得分计入本代表团总分。

  (5)武术项目计分: 获得个人单项比赛录取名次者,均按田径(游泳)单项的相应的名次得分等同计分;所有得分计入代表团总分。

  (6)定向越野项目计分: 获得个人、团体比赛录取名次者,均按田径(游泳)单项的相应名次得分等同计分,所有得分计入代表团总分。

  (7)除乒乓球、健美操、定向越野项目外,田径、游泳、武术项目的团体名次均不计分。

  (8)桥牌项目:均不计入代表团总分。

  (二)评选及奖励“校长杯奖”、“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员)”、“体育道德风尚奖裁判员”办法另发。

  十七、资格审查:

  (一)为了端正赛风,体现教育部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的育人宗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对本单位报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资格问题要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按照本《竞赛规程》的规定,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第七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组委会将设立“大运会资格、纪律监督委员会”,全权负责领导、执行对参赛运动队(员)资格审查和纪律监督工作。

  为了作好对参赛运动队(员)的资格审查工作,由教育部体卫艺司、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及大学生体育协会(相关体育分会)将组成“大运会资格审查及纪律监督委员会”,在“大运会资格、纪律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参赛运动队(员)的资格审查和纪律检查工作。

  “大运会资格审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在比赛前、比赛中、比赛后,严格地按照《竞赛规程》的规定,对所有报名运动员的参赛资格问题进行严格的审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的运动队(员),将予以严肃的处理。并负责对各参赛代表团、代表队(员)的纪律检查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报名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日期、要求,报寄《运动员资格审查表》和《大学生运动员注册卡》复印件。对未能按规定报寄《运动员资格审查表》和《大学生运动员注册卡》复印件的运动队(员),将不允许参加比赛。

  (四) 关于对运动队(员)资格问题的申诉:

  凡对本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参赛运动队(员)的资格问题有异议提出申诉者,须向“大运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申诉报告书》(三大球预赛阶段中,申诉书须经参赛运动队领队签字,大运会期间,须经代表团秘书长签字),并同时交纳人民币1000元申诉费。经“资格审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如属胜诉,其所交纳的申诉费将原数退还。

  “大运会资格、纪律监督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

  (五) 关于对违反资格规定的运动队(员)及所在单位的处罚规定,按照《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管理及处罚规定(试行)》办法执行。

  十八、代表团团部组成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学生体育代表团团部由15人组成。其中,名誉团长1人、团长1人、副团长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联络员1人、工作人员2人、医务人员2人、记者2人。

  运动员、领队、教练员合计不足50人的代表团,该代表团团部人员只限报10人。

  十九、报名日期、办法与报到日期:

  (一)报名办法及日期: 本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分以下三次报名:

  1、第一次报名:意向性报名。

  第一次报名日期为2003年10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真填写《第七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第一次报名表》(见附表),按时报寄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报寄时,请在信封口上注明“第七届大运会报名表”字样。

  2、第二次报名:预赛项目的报名。

  凡参加篮球、排球、足球项目比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单位,按照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制定、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大学生运动会篮球、排球、足球预赛竞赛规程》和本《竞赛规程》中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篮球、排球、足球比赛报名表》(见附表),并连同《运动员资格审查表》和《中国大学生运动员注册卡》复印件各一式两份,按照《预赛竞赛规程》中所规定的报名日期,分别报寄教育部学生体协联合秘书处和篮球、排球、足球预赛承办单位。

  3、第三次报名:所有比赛项目及代表团团部人员的报名。

  (1)各单位必须在2004年4月1日前将参加田径、游泳、乒乓球、健美操、武术、定向越野、桥牌共七个比赛项目的《运动员参赛报名表》(见附表),以及《运动员资格审查表》和《中国大学生运动员注册卡》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报寄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和上海市教委“第七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竞赛部”。

  (2)各单位必须在2004年6月1日前将《代表团团部人员报名表》以及本代表团所有人员(含所有运动员、领队、教练员等人员)二寸免冠近期照片一张(背面注明身份、姓名、组别、项目),用“特快专递”邮件寄报上海市教委“第七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组委会竞赛部”。

  (3)寄出报名表时,请在信封正面注明“第七届全国大运会报名表”字样。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日期报名,逾期无效(以邮戳为准)。一经报名,一律不得更改。

  (二)报到日期:

  1、技术代表、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裁判长(副裁判长)及各代表团联络员,于正式比赛前五天报到。

  2、技术官员、仲裁委员会、裁判员,于比赛前四天报到。

  3、参加各项目比赛的运动员、领队、教练员,于比赛前三天报道。运动员报到时,须交验本人《中国大学生运动员注册卡》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否则不允许参加比赛。

  二十、技术、仲裁、裁判人员的选派:

  (一)预赛阶段和决赛阶段的技术代表、技术官员,仲裁委员会主任及委员,均由主办单位选派。

  (二)总裁判长、裁判长及主要裁判员的选派

  1、田径、游泳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各部裁判长、检查裁判员、竞走裁判员、赛前控制中心和赛后控制中心裁判员及主要裁判员,均由主办单位选派,其他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2、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健美操、武术、定向越野、桥牌项目裁判员,均由主办单位选派。

  3、所选派的裁判员必须是国家(国际)级裁判员。

  二十一、经费:

  (一)国家现行体育竞赛有关规定的开支标准、办法执行。

  (二)预赛和决赛阶段,各代表团(队)报到时,每人每天须大会交纳食、宿费人民币65元,不足部分由赛会补助。

  (三)主办单位所选派的技术代表、官员,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裁判长(员)及大会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均由承办单位负担。

  二十二、其他规定:

  (一)关于办理保险规定: 参加本届大学生运动会各项目预赛、决赛的所有运动员、教练员、随团(队)官员及工作人员,都必须由所在单位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赛区途中及比赛期间)。各单位报到时,须向组委会交验保险单据。未办理保险的单位,须在比赛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否则不能参加比赛。

  (二)关于交纳抵押保证金规定: 为加强对各代表团(运动队)的管理,保证本届大学生运动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参赛代表团、运动队在比赛期间须交纳“抵押保证金”,具体规定办法如下:

  1、参加预赛各代表队,报到时须一次性向赛区组委会交纳代表队“抵押保证金”5000元人民币。

  2、参加决赛阶段比赛的各代表团,报到时须一次向大会组委会交纳代表团“抵押保证金”10000元人民币。

  3、各运动队、代表团所交纳的抵押保证金,用于对该运动队、代表团所属人员在比赛期间违反赛会纪律、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及违反运动员参赛资格等问题的经济赔偿和处罚。

  4、“大运会资格、纪律监督委员会”是第七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预、决赛期间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罚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于在第七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期间,未发生违纪行为的运动队、代表团,其所交纳的“抵押保证金”将如数退还。

  (三)本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比赛期间,将对参赛运动员进行使用兴奋剂的检查,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代表团自备6×9市尺团旗两面,颜色不限。

  (五)本规程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二十三、解释权:本规程解释权属教育部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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