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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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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25日)

教监[1999]4号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教育系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国教育系统的纠正不正之风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纠风工作的领导

  (1)领导重视,责任落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本系统、本地区的纠风工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主管,同时,要有承担日常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积极主动地把所牵头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好、落实好。搞好纠风工作,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党政领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真正把这项工作摆到应有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制,把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与本地区、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业务工作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健全机构,明确职责。

  教育部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设置在驻教育部监察局,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和教育部领导的意见,加强对部机关和教育系统纠风工作的业务指导;二,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协助有关业务司局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业务管理和纠正不正之风工作;三,查处违反国家有关招生、收费和学籍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纪案件;四,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招生录取、学籍和文凭管理等政策、法规、命令、决定的情况。

  (3)完善制度,加强培训。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中小学收费工作检查和报告制度,建立招生录取、考风考纪等情况的总结报告制度,并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教育部纠风办。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纠风工作动态,将工作安排、进展情况、重要举措和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加强信息沟通和有关情况的汇总分析工作。要加强纠风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为他们了解全局、熟悉业务创造机会和条件,以提高纠风工作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二、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仍是今年教育系统纠风工作的重点

  今年3月,在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已对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作出部署,明确提出:1999年全国教育系统继续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作为纠正不正之风的一项重点工作。现再予以重申和强调:

  (1)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

  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国办发[1996]18号)文件精神。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仍以义务教育阶段为重点,坚持“五不准”治理目标不变,治理工作重点不变,“从严治标,抓紧治本,综合治理”的原则不变,巩固和扩大成果,防止反弹。

  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特殊性、重要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与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工作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今年治理工作目标和任务的落实。
 
  (2)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

  --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积极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积极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点治理地、县、乡政府违反国家和省级政府规定向中小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乱收费行为,社会有关部门向中小学校乱摊派和搭车收费行为,中小学校自身乱收费行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将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情况,向当地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意见。

  --把京、津、沪、渝四个直辖市和各省会(首府)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停止招收择校生,依法实行就近入学,作为1999年的阶段性目标和工作任务。已经停止招收择校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尚未停止招收择校生的直辖市和部分省会城市,必须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力争在1999年秋季停止招收择校生。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还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问题的工作思路、措施、办法,把这项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争取在两三年内实现全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完全停止招收择校生的最终目标,依法实行就近入学。

  --要在“深入”、“巩固”、防止反弹上下功夫,切实做好今年的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努力增加教育投入,扶持和改造薄弱学校,严肃查处乱收费事件,巩固和扩大纠风成果。

  (3)采取有效措施,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

  --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教、依法收费的宣传教育,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要依法开展教育集资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工作,禁止通过学生征收集资费和教育费附加。

  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和收费的审批制度,逐步将其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纳入经常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中小学校要继续贯彻执行有关的“收费监督卡”、“收费明白卡”、“收费许可证”等有效的收费管理制度和办法,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和标准,切实做到合法、公开、规范,不得自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和变相强制向学生推销辅导材料、出版物、学习用品或其他商品,禁止以“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摊派钱物。

  --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违纪案件的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纠风、监察等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中小学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尤其要把好秋季新学年招生和收费关口,对违反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招生、收费规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对不听招呼,明知故犯,顶风违纪乱收费的案件,包括继续违反规定乱收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除清退和收缴违反规定所得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10月底前要将自查自纠结果报教育部纠风办。11月,教育部将会同国务院纠风办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要重视抓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内部简报的指导作用。对工作抓得好、行业风气正的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弘扬正气;对顶风违纪的反面典型,要严肃查处,并适时地运用新闻媒体、内部简报和通报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在抓紧治标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治本的力度,积极探索通过改革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不正之风的途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坚定不移地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招生、考试等方面的改革力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和择校生问题;进一步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和合理调整学校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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