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全民财产的再组合、再分配,涉及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经济犯罪现象极为关注,担心一些不法分子趁企业改制之机捞一把,担心国家资产流失,担心改制不彻底、不规范。仔细留心一下身边的现实,不难发现,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并没有如我们想像的那样随国企改制而得到有效遏制,有的地方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部分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败坏了改革的声誉,影响到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侵吞企业资产,个人发家致富的“捷径”。许多不法分子将企业改制当做自己致富的一次重大“机遇”。一个腰缠万贯的企业厂长一语道破天机:“今天最有效、最快捷的发财致富方式,就是把国有资产变成自己口袋里的钱。”一些腐败分子利用改革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的“空隙”,贪婪地掠取国有资产。据某地检察院机关举报中心统计,在受理的各类举报案件线索中,涉及乘企业产权制度改制之机进行违法犯罪的占30%以上。
当前,各地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热情空前高涨,出现了一股“股份制热”。与此同时,由于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操作不规范或缺乏经验,一些不法分子便趁机进行经济犯罪。某主管局党委书记郑某,在一公司筹建中,利用手中职权,不交股金,非法占有公司20万的股份,并接受“干股”分红5 万元。
还有些不法分子,通过虚假出资,非法占有企业股份,甚至控股,从而达到侵吞企业资产的目的。某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国有股份占75%,集体股份占25%,后因经营不善,国有股中的40%转让给私人合伙的贸易公司,并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减为1000万元,原国有资本投入变成公司帐面债务。贸易公司通过虚假出资,成为公司的控股方后,不断增加银行贷款,趁机大肆侵吞公司财物,转移资产,最终公司因负债高达亿元,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
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国有企业在境外设立了子公司。由于在境外设立公司必须以个人名义登记注册,有些不法分子便有预谋地逐步采取子公司更名、股东、股权变更转让等手段,使他们掌握的境外子公司脱离国内公司,变为其个人控制的私人公司。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黄某,通过借贷外汇,购买、抛售公司法人股等手段,将公司在香港注册的一家子公司,变成自己所有的私人公司,侵吞国有资产3700余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还伴有各种贿赂现象发生。有的企业在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债务清理中,向有关主管部门、资产评估机构等工作人员行贿,以求少评或漏评企业资产。广州个体户张某得知某地要出售一批国有企业,就通过中间人牵线搭桥认识了国资局一位实权人物,送上贿金10万无,只需在评估企业的资产时做点手脚,张某购得数家企业,稍加修理后,转手卖出,就是200多万元的差价收入。
二、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流失知多少。一些企业因效益不好,上级决定予以改组、改制,成立股份制公司。在此期间,单位实权人物利用职权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低价折股,个人从中捞取好处。目前这种现象在经济活动中并不鲜见,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合资、合营、股份缺点是改造过程中,对国有资产不进行资产评估,或者虽进行资产评估,但背离所评估资产的价值低价折股。按照规定,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应该将原有企业全部资产投入公司,转为股金,成为国家股。但是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利用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之机降低国有资产价值。不评估,随心所欲,自己说了算,帐面上有多少算多少;低估、少估、漏估的情况更为普遍,譬如只以企业部分资产进行评估折股,忽略了其他资产,特别是非经营性资产、无形资产的评估;有的将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国有资产界定为企业产权或股东权益,少计国家股,造成在新增权益分配时,国家应得的收益减少。
2.对国有资产进行低估。有些企业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在改制工作中求进度,工作不细,主观上怕评估高了卖(租)不掉,有意低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加快中小企业改制进程,应付上级检查,都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譬如某地区规定,购买企业者一次性交款可优惠20%,有的还规定内部职工购买再优惠10%。这样三优两惠,互相压价的结果,使本来就评估得很低的企业资产更加所剩无几。在个别地方,在与外方合资时,出于多搞几个合资项目的考虑,不惜对国有资产进行低估以吸引外资,造成国资外流。
3.以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只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按规定 ,国有资产应按资产重置价格折股,但很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却仍按原帐面价值折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与国有股比重的不合理降低。据某地抽样调查,6户改制企业帐面资产价值 8.27亿元,评估净资产重置价值16.88亿元,如果仍按原帐面价格折股,国有资产流失率达50%以上。按规定,国有资产按重置价格评估增值后,应将增值部分计入国家股,但很多企业却将其计入资本公积金,作为全体股东共同享有的资产,造成国资流失与国有股比重的不合理降低。
4.对国有公司、企业的商标、信誉等无形资产未计入国家股。
5.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不经评估组织作价,擅自将属于企业的土地、房产等低价卖给小团体或私营业主。租凭、出售企业本应采取公开竞价拍卖,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可有些企业主管部门把企业改制作为送人情的机会,不认真执行竞价拍卖原则,私下里向亲友、关系人或领导人许诺“这企业就卖给你”。结果既不需要竞价,也无需竞买者。有的企业竟实行“零”字出售。以致不花不一分钱就能把拥有几百万元资产的企业“买”到手,成为私有企业。
实践中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往往和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索取、收受各种名目的好处费、回扣等相交织,互为因果。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国有资本成了冤大头。国内一家企业通过某种途径找到一家境外企业,双方达成合资开办公司协议,在国内注册,但其注册资金大部分由中方负担,外方资金始终没有到位,结果合资徒有虚名,但对中方企业来说,吸引多少外资并不重要,关键是享受到:合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当前,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非法目的,在企业设立登记环节中,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一些法定验资机构为获取高额验资手续费,或是故意促成虚假出资,或是不严格审检,出据虚假验资报告。有的企业虽然在设立时有足额和合法的注册资金,但在设立后,注册资金却被有关部门和个人以种种理由抽逃,抽逃后又长期不归还,造成企业注册资金不实。
某企业和一个体户张某合作共同组建一公司,企业出资120万元,张某出资80万元。注册时,企业资金到位,张某资金却迟迟不到位,后来通过“打点”关系,公司予以注册。张某一分钱未花却拥有公司40%的股份,年底分红时分得现金20万元。后经知情者透露,原来化名张某的个体户实际上就是企业里的厂长。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缴纳足额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实践中虚假出资主要是指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评估作价时,对个人或非国有资产作为出资额时高估作价,而对国家资产故意低估作价;抽逃资金主要是把个人或非国有的资本从中抽逃,只留下国有资本营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直接造成公司资本的减少,危及其他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危及国有资产的安全。
原载《工人日报》199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