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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相关专业有特殊要求的,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增加相关体检项目。其标准按1999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相关专业的规定执行。
三、体检工作操作规程 (一)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考生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它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二)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作“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做“正常”结论。 (三)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四)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淮。 (五)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六)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从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2)医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导线或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该颜色的导线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以上两种方法交替进行。将能认出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 ”符号,记入体检表(识别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七)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八)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佩带助听器测听距离,应作“ + ”符号记入体检表。 (九)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附件四: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范围 省教育厅委托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职责与义务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严格依照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办法,依法认定本校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严格依照法定的工作程序、权限和范围履行职责,严禁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三)主动接受省教师资格认定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四)及时将教师资格认定结果报省教师资格认定管理机构备案,并将符合认定条件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报省教育厅核准、验印。
三、委托程序 (一)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向拟委托认定本校任教人员和拟聘任教人员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高等学校发文征询意见。 (二)被征询意见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照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求和依法接受委托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并函复省教育厅。 (三)省教育厅对同意接受委托的学校正式行文委托其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四、其他 (一)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必须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依法办事,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教育厅将依法取消委托: 1、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 2、违法、违规,不按照规定的工作办法、工作程序和范围、权限认定教师资格; 3、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重大失误; 4、其他不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的行为; 5、学校因其他原因不再接受委托等。
附件五: 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 组 织 办 法 ( 试 行 )
为做好全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工作,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一)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审查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的组织。 (二)根据教师资格类别,成立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初级中学教师、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分别在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院校领导下进行工作。
二、组建方法及条件 (一)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按照法定权限分别组建,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专家审查委员会一般由十三至十九人组成。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不得少于十三人,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不得少于十五人,高等学校不得少于十七人。 市、县(市、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人员组成。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高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教授组成。其中,中青年高级教师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各个专家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由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或有较高水平的专家担任。 (三)专家审查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每次调整人数为三分之一左右。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任期内对外不公布。 (四)各个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熟悉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组织纪律性强,具有副高级以上教师职务。
三、工作任务与程序 (一)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法定的条件、标准、办法,分别对相应种类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评议,提出审查意见。 (二)专家审查委员会可根据评议工作的需要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评议组一般应有三至五人组成。专业评议组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等形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直接进行考察。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评议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程序、走群众路线,提高评议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召开评议会时,出席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五分之四。评议要在听取教师资格管理部门和专业评议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未出席评议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专业评议组在评议时须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在对申请人的各项测试指标进行量化打分后,再综合提出结论性的意见。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专家审查委员会有权拒绝评议: 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者;所需原始证件不全者;不符合评议范围和申报程序者。
四、纪律 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议纪律,内部评议情况不得向外泄露;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亲属为评议对象时要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坚决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教师资格的政策,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如发现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评议情况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撤消其委员资格。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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