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学基金韩宇谈如何做好科学基金管理工作
区分两种责任 界定两类性质
《科学时报》:《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托单位应当“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现在的学科分工很细,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者不可能个个领域都很内行,他们怎样才能尽到审查核实的职责?
韩宇:在去年进行的《条例》评估调研过程中,很多依托单位反映,在上述五项职责中,履行“审查核实”这项职责难度很大,管理人员由于专业上的限制无法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其实,大家对《条例》要求依托单位审查申请材料的规定理解得还不够深入。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把《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起来考虑。《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同时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结合第九条的规定,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问题上条例其实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责任,即真实责任和审查责任。这里我们应区分两种不同的责任,也就是说,审查没审查是依托单位的责任,而申请人应对自己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审查机制,设定合理的审查程序。如果依托单位具有严格的审查制度,而且按照该制度对于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就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这项职责。通过审查应当保障申请人的一些基本客观信息,比如姓名、年龄、职称、学位等非专业信息的准确性。一般而言,广大科学家都具有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刻意作假而骗取资助的毕竟是极少数。至于学术性信息的真实性,审核制度的实施与其说是具有发现不端行为的功能,毋宁说是具有“达摩克利斯之剑”的警示作用。
《科学时报》:对“民间学者”的管理中,依托单位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韩宇:在《条例》颁行前,科学基金资助的对象都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而那些从事基础研究但没有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即我们俗称的“民间学者”,不属于科学基金资助对象。《条例》草案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提出了异议,特别是一些退休人员、民间发明家、归国无依托单位的科研人员反应强烈,认为《条例》草案不允许那些具有基础研究能力、没有规定的职称也没有依托单位的民间科学家、发明家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是不公平的,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立法部门研究后认为,国家设立科学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基础研究,凡有能力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其研究工作都应当得到支持。
《条例》最终采纳了这些意见,力图从申请人的研究能力上设定门槛。因此,《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为该类人员设定了两个方面条件,一是在基础研究能力上,和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有同样的条件,包括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等。二是在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同意作为其依托单位。因此,依托单位同意与否,是“民间学者”能否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先决条件。依托单位在接纳“民间学者”前,除了应当认真审核该申请人的能力与水平,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之外,还要充分理解《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需要注意的是,依托单位如果同“民间学者”签订愿意作为其依托单位的协议,同时也意味着承担了责任。依托单位要对这些人员一视同仁,将其纳入到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管理轨道,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措施。如果依托单位无法做到这些要求,也要承担《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原始记录制度的本质在于最大限度创造宽松的科研环境
《科学时报》: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依托单位监督管理职责很重要,其中查看原始记录是监督管理的重要方面。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者应如何理解《条例》中关于原始记录的规定?
韩宇:我们认为首先要充分认识原始记录制度设计的意义。一方面,《条例》规定原始记录制度的本质在于最大限度地为科学家创造宽松的科研环境。基础研究是一项风险性很大的工作,并不是所有的基金资助项目都能够取得研究成果,仅仅通过研究成果来衡量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状况是不科学的。科研中的“试错”,能够证明“此路不通”的工作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我们在对一项研究进行评价时,既不能只盯着研究成果,也不能认为研究活动无从管理。因此,原始记录制度的设计初衷就在于为科学家提供一个证明自身勤勉的标准,这样可以从法律制度上保护科学家的探索精神,平衡科学家自由探索权利和纳税人成果需求权利的关系。另一方面,原始记录制度也是科研活动中证伪的需要。在科学共同体中,任何一项研究成果都应当具有可重复性,能够经得起同行的检验。在重复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一致的结果,不仅自己需要查验原始记录以发现问题,而且同行也往往要求提供原始记录以证明真伪。
具体到《条例》中的这一制度,《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依托单位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因此,可以看到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义务是不同的。项目负责人的义务是做好并保存好原始记录,而依托单位一定要保证科研人员有原始记录。通俗地讲,科研人员和依托单位的责任不同,一个对“有没有”负责,另一个对“查没查”负责。有没有原始记录是科研人员的事,而是否查看原始记录则是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人员的责任。只要依托单位建立了查看原始记录的基本制度,并且按照该制度进行了认真查看,就履行了基本法律义务。总之,希望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努力为科学家营造一个宽松的创新环境,同时也有利于发现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不端行为指责的争端。
《科学时报》:基金委在推进依托单位管理的规章制度方面?还会有哪些新的举措?
韩宇:目前在基金委注册的依托单位有2257家,其中2009年就受理了1647家依托单位提出的10.2万项资助申请,经过同行专家评审后确定资助1056家依托单位的20387项科学基金项目。可见,依托单位是科学基金制运行的重要枢纽,是组织实施科学基金项目的重要依托。正如基金委主任陈宜瑜所指出的:“依托单位是科学基金管理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系基金申请者、受资助者与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桥梁和纽带。加强依托单位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是规范和加强科学基金管理的迫切要求,是发展和完善科学基金制的内在要求,是共同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和谐环境、繁荣基础研究的必然要求。”
为了更好地发挥依托单位的职责,充分发挥依托单位的作用,基金委在规章制度建设上力求在源头上保障依托单位的管理“有法可依”。《条例》颁布实施后,基金委马上出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加强依托单位对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依托单位在组织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保障项目实施条件、跟踪项目实施、监督项目经费使用等过程中承担的重要责任,对依托单位在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加强科学基金项目全程管理、加强科学基金成果管理、加强科学基金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这之后,基金委又颁布实施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依托单位注册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变更程序等内容,为管理依托单位注册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撑。2008年基金委出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部门规章体系方案》,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管理办法》作为组织保障规章赫然在列。今年基金委部门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将该办法列入了一档计划,牵头部门和委内的立法工作小组正在积极调研,争取早日出台这部专门管理和规范依托单位的部门规章。这些举措都有助于在规章制度上将《条例》赋予依托单位的各项职责进一步明确,以确保依托单位管理科学基金项目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我们还要创造条件、加强培训,促进依托单位管理人员深入了解科学基金管理的战略、政策、法规,不断提升依法管理的水平。要充分发挥科学基金地区联络网的作用,促进基金委与依托单位以及依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联系。要进一步完善针对依托单位及其科学基金管理人员的表彰机制,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发挥依托单位作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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