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六条 全国统考的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公布。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考试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考试时间安排一致,考试时间安排应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相关内容>>教育部关于印发《2012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在当地政府与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十八条 全国统考以地(市)或县(区)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工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考区设若干考点。考点设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一般应设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批准。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应认真履行《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1)。
考点设若干考场以及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二十条 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 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25或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桌口朝前)、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每个考场内配备2至3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或考区相关负责人聘任。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要求》(见附2)。普通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本地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成人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补习班或辅导班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必要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可以统一调派监考员。
推荐内容>>教育政策法规检索 >>高等教育专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