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科技计划项目总结验收相关管理工作
四、加强资源加工管理和开放共享工作
在“十一五”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过程中,要加强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资源信息的加工和管理,做好数据汇交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益。
1. 科技计划项目信息是重要的科技资源,做好项目信息汇交工作,对于提高科研工作和科技投入的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结题验收前将项目基本信息汇交到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门户。
2. 项目课题在执行中形成的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研究实验报告,以及购置使用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其所属关系不变,承担单位应将其描述性信息汇交到主管部门指定的数据中心,同时向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门户备份。
3. 项目课题在执行中研发、培养或形成的特殊实验动物、生物、植株、菌种、病毒等实物资源,应汇交到相应的国家级资源平台。
4. 各计划实施中形成的具有共享服务功能的科技资源共享载体,如创新基地、网站、服务中心等,可按照相关要求加盟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面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信息共享、技术咨询、介绍推广等公共服务。
5. 凡在课题任务书中明确规定了信息汇交任务的,验收前应依据任务书要求汇交到相应的国家级资源平台,未完成汇交任务的不予验收。任务书中没有规定汇交任务,但在执行过程中形成了可共享的科技资源的,承担单位在结题验收时,应提出汇交方案,内容包括资源遴选、数字化加工、汇交方式以及共享方式等。汇交方案作为验收的补充材料。
五、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十一五”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要求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1. 项目课题结题验收前,承担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取得的技术成果是否定密提出明确建议。
2. 保密项目课题和拟对成果定密的非保密项目课题验收时,要严格遵守保密相关规定,强调保密纪律,控制知悉范围,相关人员要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审查机构要具有保密资质。验收专家组建议包括保密专家,保密专家可由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协调,专家组名单需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备案。验收专家组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定密建议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验收组织单位要对承担单位提出的定密建议和验收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并报计划主管单位和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备案。
3. 项目课题验收报告要包括研究过程中公开发表论文和宣传报道情况、对外合作交流情况、接受外方资助等情况。保密项目课题和成果定密的非保密项目课题验收报告中还要就保密情况进行说明,包括:技术成果是否定密、定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研究过程中保密规定执行情况等。
4. 确定的国家秘密技术,应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并对涉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同时,在保证国家秘密技术安全的基础上,促进技术推广、转化和应用。
5. 保密项目课题和成果定密的非保密项目课题验收通过后5年内,非保密项目课题验收通过后3年内,承担单位基于该研究成果,接受外方资助开展相关研究,需报所在省、市、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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