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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的通知
200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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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语用司函[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语委办公室: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的要求,现将《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组织实施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中,要根据《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教语用[2000]2号)的要求,掌握标准、统一尺度,注意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实践并不断完善科学的、便于操作的评估工作方法,使评估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进行。请将城市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我司。

  附件: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二00一年九月四日

  附件:

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

  为保证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的范围、内容和分工

  (一)评估范围为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等的城区部分,涉及的领域有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的公共服务行业。

  (二)评估主要内容为《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教语用[2000]2号,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指标项,即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

  (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对直辖市的评估认定;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的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的评估认定;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我检查评估工作。

  二、评估的程序

  (一)一类城市自查自评工作

  1.进行动员部署。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广泛深入进行宣传, 使相关部门和人员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分工。

  2.自我检查评估。由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发动各有关行业系统对照《标准》及其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估,按要求逐步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

  3.提出评估认定申请。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认定本市基本达到合格标准、具备接受上级评估的条件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上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出接受评估申请,并报送自查自评报告。

  (二)上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评估认定

  1.根据一类城市提出的申请,审阅自查自评报告,认定该城市已达到接受评估的要求后,研究确定评估工作安排,并通知受评城市。

  2.组织评估组赴该城市,实地进行检查评估,提出认定意见。

  3.将城市汇报材料、实地检查情况记录、评估报告于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报我司。

  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评估认定结果和评估操作程序进行审核,并公布评估认定结果。

  三、上级评估操作办法

  (一)评估组的组成:对直辖市的评估,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评估组;对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的评估,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评估组。评估组由有关行政领导同志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语言文字专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等。

  (二)采取定点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抽取部分单位和对象进行评估,具体规定如下:

  1.党政机关:定点检查省政府或市政府机关,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随机检查一省(市)级厅(委、办、局)、一区政府。

  2.学校:随机检查一所幼儿园,一所小学,一所非师范类中等学校,一所非师范类高校,一所师范院校。

  3.广播影视:定点检查省电视台或市电视台;随机检查该电视台任一频道的一个新闻节目、一个专题节目、3条自制广告。

  4.新闻出版:定点检查省或市党报;随机检查一其他省或市级报社。抽看上述报纸当年任一期。

  5.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随机检查一火车站或机场、长途汽车站、码头,一银行或邮局、医院,一影剧院或体育馆、博物馆、公园,一大型商场;随机检查街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各3处。

  (三)评估组主要工作

  1. 听取受评估部门、单位关于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介绍;

  2. 查阅《实施细则》“评估依据”部分规定的文件、资料;

  3.与受评估部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4.按照《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

  5.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6.将评估认定意见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将评估工作情况向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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