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有关事宜
(一)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学费和住宿费。学习期间的相关待遇,按照在职教师外出学习有关规定执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学费补贴,具体办法自行制定。
推荐内容>>教育政策法规检索 >>教师队伍建设相关文件 >>师范教育专栏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报名、录取、培养等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留任特岗教师所在中小学校要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合理调整教育教学任务,积极为特岗教师学习深造提供便利条件。
(四)各培养学校要认真研究制订培养方案,配备水平较高的指导教师,加强教育实践环节,确保培养质量。
工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部联系。联系人:师范教育司 陈晓宇;电话:010-66097864;传真:010-66020522。
附件:1. 2011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计划表.doc
2. 2011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表.doc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推荐专栏>>师范教育:教师新闻 海外情况 民办教师 高师教育 师教研究:发展研究 专题研究
>>教育新闻:综合新闻 学前教育 基教新闻 高教新闻 教师新闻 考试新闻 就业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