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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及托管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协议
200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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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二000年六月十三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教育合作的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及托管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已认识到,建立一种体系以保证双方高等教育证书的相互承认将会进一步促进中英两国在教育领域的合作以及推动两国间的人员交流。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的目的

  一、本协议旨在简化两国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给学生的学位证书的相互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教育与就业部将负责指定适当的机构,提供有关互认信息,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实践提出具体建议。

  二、双方指定机构将对各自高等院校就高教办学和双方体系下的证书可比性提供建议和咨询,以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三、由于近年来中国高等教育机构的重大变化,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指定机构将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机构,向英方提供有关中方目前认可的高等院校的信息。

  四、由于英国高等教育机构的独特机制以及由拥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颁发的各种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机构将会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指定机构,向中方提供有关英国政府目前认可的高等院校的信息。

  五、针对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有关内容,中方目前认可的拥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中国高等院校名单,将作为附件附于本协议。英方目前认可的拥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名单以及作为这些高等院校组成部分的“大学学院”名单将作为附件附于本协议。有关上述两名单的信息将由双方指定机构保存,定期更新,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协议适用于中方目前承认的拥有学位授予权的所有中国高等院校,英方承认的拥有学位授予权的所有英国高等院校(包括上述名单中的大学学院在内),以及拥有学位授予权的双方研究机构。

  二、双方的指定机构将通过外交途径向对方提供各自最新的高等教育机构名单,并就双方认可的学位证书提供信息。

  三、双方将尊重对方的高等教育机构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招生的自主权。

  第三条 高等教育证书的范围和层次

  一、在对中国和英国各地证书框架下的课程内容和证书说明做对比性研究的基础上,双方指定机构提出的建议将成为对双方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可比性的意见。相关信息将对等提供。

  二、本协议不包括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大专学历证书以及由中国成人教育机构颁发的证书。对于上述证书的相互承认,将由双方在个案基础上进行。

  三、在尚未拥有学位授予权但可以提供学位课程的中国高等院校和英国高等院校(上述大学学院除外)完成学位课程,而获得的学位,将在个案的基础上由双方认证。对于双方各自国家承认但尚未拥有学位授予权的上述高等院校的认证工作,双方将在今后讨论。

  四、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高等教育机构在课程学分认可领域开展合作。

  第四条 学位与考试

  一、获得经认可的中国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学位者在达到英国高校制定的招生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攻读研究生学位和/或进行职业学习。

  二、中国硕士学位获得者应可以在具有以前相关的学习经历、完成相关的研究计划书以及满足英方学校的具体录取要求的前提下,申请在英国攻读博士学位。

  三、已获得中国学士学位且成绩优异并顺利完成高质量论文或研究工作的学生,可以在满足英方学校的具体录取要求的前提下,直接攻读英国博士学位。

  四、英国硕士学位获得者可在中国攻读相关领域的博士学位。

  五、已获得英国(荣誉)学士学位且成绩优异者,根据中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博士学位的相关规定,应可以参加中国博士生入学考试。

  六、英国高等教育机构将保留根据其自身规定决定其所有学习课程所要求的考试成绩和等级的权利。

  第五条 常设专家委员会

  一、双方将成立一个常设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来自双方指定机构,或由该机构提名。成员名单将通过外交渠道向对方提交。常设专家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一)、负责本协议带来的所有后续活动和讨论,包括必要时对细节问题的讨论。

  (二)、监控和简化双方指定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之间的合作,保证两国互认机制的持续发展和信息交流。

  二、常设委员会将根据经双方指定机构同意的工作计划,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会议,讨论有关问题。年度会议的地点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第六条 协议的有效期和效力

  本协议将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终止协议。

  本协议于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及托管政府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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