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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学生安全”不能光靠师德
2008-07-03  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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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即将修订。——教育部日前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将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引人关注的是,“保护学生安全”这一条被首次加入其中。舆论普遍认为,该内容的加入与最近在坊间讨论得沸沸扬扬的“范跑跑事件”相关。

  教育部发言人对“范跑跑事件”的评价是:可以不崇高但不能无耻。用“无耻”来评价“范跑跑”是否合适,姑不具论;但是教育部欲重新修订师德规范,并将“保护学生安全”纳入其中,目的之一大概正是为了让教师“不无耻”,从而保护住这一教师职业的底线道德。

  事实上,教师有义务尽己所能地保护学生安全,在这轮关于“范跑跑”事件的大讨论中,早已基本达成社会共识。就连“范跑跑”本人,后来似乎也并不反对这一点,而只是强调“教师没有义务为保护学生而献出生命”。换句话说,有义务保护学生安全是无需争论的,分歧只在于对这一义务的履行程度的要求理解不同。

  在我看来,“保护学生安全”之于教师职业,本该属于一种德性伦理,即以个体的德性为自因的伦理。正如这次地震中那些奋不顾身保护学生的教师那样,完全是一瞬间主动的、自律的、自发的道德行为。可惜,这种内在化了的道德在我们的社会里还远远未能普及到理想的状态,所以就需要回过头来借助规范伦理的外在力量加以约束。这也正是将“保护学生安全”纳入师德规范的起因所在。

  但是,我们也该看到,“保护学生安全”光靠师德规范仍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师德规范没有强制执行力,也没有配备相应罚则。教师职业道德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毕竟不能等同与法律。另一方面,师德规范不如法律内容那般具体、明确、肯定、严谨,从而很容易被架空。不妨设想“保护学生安全”在地震之前已经被纳入师德规范,而“范跑跑事件”依然如现在的情形原样发生,恐怕值得争论的空间一点也不会比现在小。比如,是否会“为保护学生而献出生命”总要等到事后才能知道,预先的“判断失误”就大可成为事后逃避责任的借口。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升华。“保护学生安全”不仅要纳入师德规范,更应该纳入法律规制。根据学者的观点,道德可以区分为“追求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是“与人的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得到充分实现时人的道德”;而后者是指“一个有秩序的社会里作为一个人所必需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品德”。“保护学生安全”之于教师,当属“义务的道德”无疑,因此大有法律化的必要。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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