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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财务与审计
200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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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关于2003年
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

(2004年12月30日)

  一、全国教育经费情况

  2003年,全国教育经费为6208.27亿元,比上年的5480.03亿元增长13.29%。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包括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企业办中小学支出以及校办产业减免税等项)为3850.62亿元,比上年的3491.40亿元增长10.29%。

  二、落实《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情况

  1.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内教育拨款(不包括城市教育费附加)为3453.86亿元,比上年的3114.24亿元增长10.91%;全国教育支出2937.34亿元,比上年2644.98亿元增长11.05%,其中:中央本级教育支出240.20亿元,比上年的210.25亿元增长14.24%,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

  2.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增长情况

  2003年全国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情况是:

  (1)全国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931.54元,比上年的813.13元增长14.56%,其中,农村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810.07元,比上年的708.39元增长14.35%。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天津市(29.05%)。

  (2)全国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1052.00元,比上年的960.51元增长9.53%,其中,农村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871.79元,比上年的795.84元增长9.54%。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上海市(26.52%)。

  (3)全国普通高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1606.58元,比上年的1565.25元增长2.64%。普通高中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上海市(17.08%)。

  (4)全国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1684.79元,比上年的1664.06元增长1.25%。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海南省(31.14%)。

  (5)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为5772.58元,比上年的6 177.96元下降6.56%。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安徽省(15.70%)。

  3.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情况

  2003年全国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和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是:

  (1)全国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83.49元,比上年的60.21元增长38.66%,其中,农村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60.91元,比上年的42.73元增长42.55%。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山西省(95.03%)。

  (2)全国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127.31元,比上年的104.21元增长22.17%,其中,农村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85.01元,比上年的66.58元增长27.68%。普通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贵州省(120.82%)。

  (3)全国普通高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264.83元,比上年的231.79元增长14.25%。普通高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江西省(76.95%)。

  (4)全国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239.23元,比上年的220.36元增长8.56%。职业中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安徽省(107.58%)。

  (5)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为2352.36元,比上年的2453.47元下降4.12%。普通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的是安徽省(250.46%)。

  三、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情况 

  按预算内教育经费包含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口径计算,2003年全国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24650亿元(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公布数)比例为14.68%,比上年14.76%减少了0.08个百分点。从全国情况看,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四、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情况 

  据统计,2003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为117252亿元,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为3.28%,比上年的3.32%减少了0.04个百分点(根据我国改革后的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即GDP数按初步核算数、初步核实数和最终核实数分三次发布,国家统计局将2002年全国GDP数由原先公布的102398亿元调整到105172亿元,同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也相应由2003年公告的3.41%调整为3.32%)。

  2003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监测结果表明,政府教育投入总量继续增加,但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和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均比上年有所下降,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达到《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投入增长要求。

  2004年,各级政府坚持把教育作为财政支持的重点,依法安排教育投入。在安排年初预算和分配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超收部分时,各级财政部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证教育投入,依法做到不仅在年初预算而且在年终决算时,中央本级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同时,中央和省级政府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使大多数财政比较困难县增强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有力地支持这些县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和校舍维护的投入保障机制。此外,增加了专项资金,扩大了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范围。由于采取了这一系列措施,2004年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有望高于2003年。

  注:1.公告中所列教育经费数据以教育经费统计口径为准,包括国民教育序列学校所支出的经费,不包括党政工团的教育经费、职工培训费、党政群干训费和军事院校的经费。

  2.公告中所涉及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均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3.公告中的2003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117252亿元、全国财政收入21715亿元和财政支出24650亿元等数据来源于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

附:2003年预算内教育拨款增长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较

附:2003年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情况

附:2003年预算内教育支出增长情况

附: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增长情况

附:各级教育生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增长情况(续)

附: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增长情况

附: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增长情况(续)

  [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为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2004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决定从2004年秋季开始,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意见》对“一费制”的实施范围、基本原则、收费标准核定、审批程序及相关配套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1)关于“一费制”的实施范围:要求各地在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按照原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实行“一费制”。(2)关于制定“一费制”具体实施办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制定权在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省内不同地区、城市和农村的中小学,以及同一学校的不同年级,可以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第二,确定“一费制”所包含的杂费内容时,要适当考虑信息技术教育、北方地区冬季取暖的基本需要等因素。第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来源必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3)关于“一费制”收费标准的核定:杂费要按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开支的公用经费的一定比例确定;课本费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得含教辅材料),按照省级价格、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准的价格测算;作业本费根据教学计划及近3年来各年级学生作业本用量情况确定,每本作业本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4)“一费制”的审批程序:“一费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价格、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制定“一费制”标准时,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5)相关配套措施:为确保“一费制”的顺利推行,各地必须制定或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其中最根本的一条措施是:各省必须制定并落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并与“一费制”同时执行。对财力确有困难的县,省、地(市)政府对其公用经费缺口要予以补足。

  《意见》印发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要求,将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作为从严治教、规范管理,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一项重点工作,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截至2004年底,除甘肃省外,其余30个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印发了 “一费制”实施办法,并从秋季开学起,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了“一费制”收费办法。从实施范围看,在已出台“一费制”实施办法的30个省中,除江西、青海、安徽、陕西、吉林5个省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外,其余25个省均是在全省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推行,进一步规范了学校的收费行为,减轻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促进了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得到了广大学生和家长的拥护。

撰稿  孙平生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从2001年秋季学期开始,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对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中央财政安排的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2001年为1亿元,2002年为2亿元,2003年增加到4亿元。中西部农村中小学贫困学生受益面由2001年的10%提高到2003年的32%。

  2003年9月17日国务院作出决定,到2007年,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为实现这个目标,2004年8月,财政部、教育部决定从当年秋季学期开始,中央财政再次大幅度增加资金投入,将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由原来每学期3亿元增加到8.7亿元(2004年全年安排11.7亿元),使免费教科书的发放范围扩大到中西部22个省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的2400多万学生。同时要求地方政府对贫困学生承担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责任。                

撰稿 华成刚

  [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进展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危房的改造工作。在2001年和2002年实施“全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基础上,从2003年到2005年,中央又投入60亿元,继续实施 “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在国务院办公厅指导下,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成立了由教育部牵头的危改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工程实施以来,三部委紧密配合,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危改工程与义教工程和西部“两基”攻坚工程,对工程采取了项目管理的办法,积极开展工作。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高度重视,建立了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参与、政策减免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危改投入保障机制。在危房改造工作中努力做到“五结合”:一是将危房改造与布局调整和办学模式改革相结合,优化学校布局;二是将危房改造与“两基”巩固提高相结合,提高办学的整体效益;三是将危房改造与灾后重建相结合,发挥危房改造资金的综合效益;四是将危房改造与校园总体规划相结合,保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五是将危房改造与城镇化建设和实施农村素质教育相结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为“三农”服务的能力,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各地在工程实施中坚持以工程质量为核心,努力做到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监管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其中,中央危改资金补助项目严把项目建设中各个环节的质量,实行了建筑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的制度,规范的程序,保证了工程质量。如2003年发生严重水灾的地区,危改工程项目的校舍建筑均未再出现危房。

  2004年,中央投入危房改造专项资金20亿元,地方各级政府共投入危房改造资金54亿元,改造D级危房面积1855万平方米。从2001年到2004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共投入危改资金260亿元,改造D级危房5650万平方米。

撰稿  宋家乐

  [国家助学贷款出台新政策] 

  一、进一步调整、完善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自1999年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在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2004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机制、风险防范、组织领导等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内容有:

  1.在政策方面:(1)改革财政贴息办法。改变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2)延长还贷年限。改变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贷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3)提出了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机制。对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贷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2.在实施机制方面:(1)改变由国家指定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2)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

  3.在风险防范方面: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学校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

  4.在组织领导方面:(1)加强统筹和协调。成立由教育部、财政部、公安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和协调。(2)健全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并改进管理。进一步加强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各普通高校也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按新机制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由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大力推进,加上政策、措施到位,按新政策、新机制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效果显著,整体状况较好。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中央部委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展顺利,所有115所高校全部按新机制启动了此项工作。同时,各地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也有了较大进展,绝大多数省(区、市)已为本地区内全部或部分高校确定了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自200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有关金融机构按新机制审批全国高校贷款学生23.5万人,审批贷款合同金额21亿元,有20多万名学生已得到贷款10亿多元。连同以前办理的有关贷款,全国自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以来,累计已审批贷款学生115万,审批贷款合同金额达到96亿多元,先后有108万学生得到发放贷款69.8亿元。

撰稿  徐孝民
审稿  崔邦焱

  [全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心、关怀高校家庭贫困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黄菊、李长春、刘云山、陈至立等同志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2004年9月,温家宝总理亲自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资助贫困家庭学生问题。随后,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对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做了全面部署。2004年9月6日,国务院专门召开全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黄菊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教育部认真落实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和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作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作为认真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努力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的重大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大了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工作力度。2004年,在全面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推动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积极推行学生贷款制度。学生贷款主要有三种形式: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对学生办理的无息贷款以及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其中,国家助学贷款是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主体之一。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在总结经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操作机制、风险防范等进行了重大调整和完善。目前,按新政策、新机制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二、建立了以国家助学奖学金为主体的奖学金制度。目前高校的奖学金既有政府设立的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也有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还有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设立的各种专项奖学金。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4年起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资助力度,由原先的每年2亿元增加到每年10亿元,用于对全国公办普通高校中5%的家庭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的伙食费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此项政策每年将惠及67万名贫困家庭学生。

  三、积极实施勤工助学制度。高校通过组织贫困家庭学生在校参加适当的劳动,取得一定的补助生活的费用。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有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岗位,以及参加实验室、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各项服务性劳动。

  四、加大了特殊困难补助的发放力度。特殊困难补助,是各级政府和高校针对贫困家庭学生遇到一些特殊性、突发性困难而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的无偿资助。2004年初,全国部分地区粮油副食品价格上涨较快,为了解决好贫困家庭学生的生活问题,国务院决定在2004年对普通高校中5%的特别困难学生给予每人每天4元的伙食补助。全国共补助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1亿元。

  五、推动高校及时足额提取学费收入的10%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教育部和财政部于1999年发出通知,要求各高校每年必须从本校所收学费中提取10%的经费,用以通过各种方式对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在教育部的大力推动下,绝大多数高校都按要求,提取了学费收入的10%用于对贫困家庭学生进行资助。

  六、大力提倡“绿色通道”制度。为保证刚考入大学的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近几年,教育部规定各普通高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措施予以资助。

撰稿  张 丽
审稿  崔邦焱

  [设立专项资金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  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颁布以来,我国职业教育发生了显著变化,改革与发展的进程逐步加快,以就业为导向,培养生产、服务第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技术人才已成为各地职业院校的共识。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国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需要大量掌握先进技术和工艺的技能型人才。农村富裕劳动力向非农业和城镇转移,小城镇建设进程的加快,同样需要加快职业教育发展,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但与社会的需要相比,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还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仍然把职业教育等同于一般的学历教育,在专业设置、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等方面,没有充分体现出职业教育紧跟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培养的特征,很多职业院校由于实训基地条件差,设备陈旧,数量不足,实训教师水平不高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技能和动手能力的培养。为此,教育部与财政部决定采用中央财政资金引导的方式,推动各地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促进职业教育改革不断深入。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紧迫状况的分析,中央财政将对数控技术、汽车维修技术、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电工电子技术、建筑技术5个专业领域实训基地建设给予扶持。2004年重点向数控技术实训基地建设倾斜,以加快培养数控技术人才,满足我国制造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同时,各地也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重点解决当地急需专业领域的实训基地建设。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实训基地进行扶持。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向范围将打破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对办学方向正确、能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大量社会紧缺的技能型短缺人才、毕业生就业率高和在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学校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加强校企合作等方面都有所突破和创新及在社会培训、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职业院校,给予奖励性经费支持。2004年,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若干工作的意见》,安排了1.18亿元专项经费对上海、浙江、江苏、江西、四川、湖北、辽宁、吉林、黑龙江9个省(市)的50所职业院校实训基地进行了支持。大大改善了这些学校的实训条件,为推动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撰稿  孙平生
审稿  陈伟光

  [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情况]  2004年全国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基本情况:

  一、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基地情况。2004年,全国共有40万所中、初等学校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和兴办了校办产业,安排学生参加劳动4.57亿人次。全国中、初等学校共有各类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基地约40万个,比2003年减少4.5万个。其中:农、林、牧、渔基地25.55万个(农村学校17.87万个,用地34万公顷);工业企业1.6万个;第三产业网点12.14万个。

  二、校办产业(勤工俭学)规模及效益。2004年,全国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资产总额为436.7亿元,比2003年减少64.4亿元,下降12.85%。其中:固定资产净值151亿元,比2003年减少19亿元,下降11.18%;流动资产243.6亿元,比2003年减少50亿元,下降17.03%;负债212.1亿元,资产负债率为48.6%;所有者权益224.5亿元,实收资本105.6亿元。全国从事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各类职工达64.7万人(教职工14万人),其中农村学校25.29万人(教职工8.68万人)。2004年,全国中、初等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销售收入及营业额673.7亿元,比2003年减少94.9亿元,下降12.35%。其中:农业销售收入36.3亿元;工业销售收入403.92亿元;第三产业营业额165.9亿元;其它勤工俭学收入67.5亿元。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利税总额达131.9亿元,其中利润总额105.9亿元(农村学校20.78亿元),比2003年减少11.1亿元,下降9.49%。

  三、校办产业(勤工俭学)收益分配情况。2004年,全国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总收益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的部分为60.56亿元(包括校办产业向学校提供的劳务和部分物品等),占校办产业(勤工俭学)总收益的57.19%,比2003年减少5.84亿元,下降8.8%。其中: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修建教学用房、购置教学设备、补助公用经费等)的资金为33.87亿元,比2003年减少8.91亿元,下降9.14%。此外,用于教职工福利开支及补助困难学生的部分为19.02亿元(农村学校为6.07亿元)。上缴国家税金26.01亿元,比2003年减少7.29亿元。2004年内返还税金为0.86亿元。

撰稿 杨 宇 张 丽
审稿 崔邦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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