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民办教育情况〕 2004年民办教育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的指导下,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得到快速发展。有效地拓宽了人才培养渠道,适应了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对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成为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一、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营造民办学校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原则和精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改、制定工作完成,《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于2004年3月发布。 为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要制定、完善有关的规章和制度,并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规范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推动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2004年教育部对民办本科院校的设置给予了扶持,组织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专家对一批新设置的民办本科院校进行了考察。同时,在民办高校本、专(高职)科招生计划的安排等方面也予以了倾斜。 2004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7万余所,在校生1769万人。其中:幼儿园62167所,在园儿童584.1万人;小学6047所,在校生328.3万人;普通初中4219所,在校生315.7万人;职业初中24所,在校生1.5万人;普通高中2953所,在校生184.7万人;中等职业学校1633所,在校生109.9万人;具有独立颁发毕业证书的民办高校228所,在校生71.1万人;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187所,注册学生105.3万人。
二、规范并加强对独立学院的管理,促进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原则,教育部重视并关注独立学院的发展,一方面积极支持、正确引导,另一方面深入调研、及时发现解决问题,促进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发展。 2004年,全国共有独立学院249所,在校生68万余人(其中本科生55万余人)。为了解和解决独立学院试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教育部在京召开了“进一步做好独立学院试办工作座谈会”,张保庆副部长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充分讨论和分析了当前独立学院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思路,从而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 为规范独立学院的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教育部组织专家于2004年底至2005年初,对全国独立学院进行了“办学条件和教学工作专项检查”,督促独立学院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
撰稿 金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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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的2004年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行:中国民办教育步入法制化轨道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国家促进民办教育的方针和原则。”在2004年3月25日教育部召开的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部长周济特别强调该部法律对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对促进我国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
伴随着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的脚步,我国的民办教育立法也经历了一个适应民办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发展需要规范,规范促进发展。为推动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构建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中国民办教育逐步加快了立法进程。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半年之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实施条例》的施行,对促进与规范前进中的民办教育有什么重要意义?
它对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措施作了细化、补充。在8章54条中,规定了对民办学校的优惠与扶持政策,有利于提高办学者的办学积极性,有利于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它通过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引导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正像一位民办教育工作者所说:《实施条例》体现了“保障”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这才是“促进”的完整内涵。
在加大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贯彻中,民办教育持续发展。目前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7万余所,在校生1 400余万人,另有培训机构1万多个。
地方配套法规加紧制定:加快区域民办教育发展步伐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推动下,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在根据各地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的法律精神,着手制定地方性的民办教育配套法规。
应该说,这是使国家的法律得以在全国各地具体贯彻落实的重要步骤。一位参与《实施条例》制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谈到条例制定的指导原则时曾说:“考虑到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很不平衡,东、中、西部的差异很大,对有些问题,条例不搞一刀切,而是给地方出台有关规定留下足够的空间。”
2004年12月2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这是迄今为止出台的第一个地方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配套法规。31条促进条例,结合该省民办教育的特点,在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上有一系列创新点,主要体现在:要求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完善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对未明确出资额的民办学校实际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问题,作出了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强调民办学校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招生自主权;细化了对民办学校学生在入学考试及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多项条款体现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扶持政策。陕西省教育厅厅长胡致本在作有关条例起草的说明时,讲到了立法的原则:兼容性、继承性、体现地方特色与制度创新,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贯彻落实“促进”的核心内容。
当前,《江西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已八易其稿。北京市、四川省乃至全国更多的地方,都在细致调研、反复讨论的基础上加紧配套法规的制定,相信为期不远,会有多部地方配套法规出台,将对加快区域民办教育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取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一项重要的教育政策调整
2004年6月底,教育部发出通知,结束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取消文凭考试。自2005年始,所有进行文凭考试试点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一律终止招收文凭考试学生。这项重要政策的调整,引起社会各界特别的关注。民办教育的管理者,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办学者、受教育者,渴望知晓教育政策调整背后基于哪些考虑?
“学历文凭考试是国家对尚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学生组织的学历认定考试。”从1993年开始在北京最先进行试点,后来在全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工作,总共有400多所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取得了试点资格。
作为一项教育试点政策,学历文凭考试是一定时期教育发展需求的产物,它对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在新形势下取消学历文凭考试,是保证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现实选择。国家权威教育科研部门在对此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如上见解。他们认为,当前高等学校的多样化发展、高校招生规模的持续扩大以及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等因素,使一些民办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机构陷入生源不足和质量难保的困境,面临生存危机。
政策调整以后,这400多所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何去何从?
教育专家们分析说:这些民办机构转型发展的路径选择必须面向市场。有条件的可争取成为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有的可整合到其他民办高校,也可以办自学考试助考,或依靠普通高校办函授教育,还可以转化为培训性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遵照教育部有关通知中的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在为“继续利用好这一资源,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引导其采取其他教育形式,为发展教育事业作贡献”在动脑筋想办法。北京市针对取消学历文凭考试后,不少民办学校面临转型的情况,引导他们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实际条件,选择申报职业学院或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
继续开展独立学院试办工作:要求做到“优”、“独”、“民”
今后对独立学院要继续保持“积极支持、规范管理、改革创新”原则和“优”、“独”、“民”三条要求。在教育部前不久召开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立学院试办工作座谈会上,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强调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全面地落实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切实保证独立学院的办学质量,严格规范办学行为。
普通本科高校以新机制、新模式试办独立学院开端于1999年,是对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一种大胆探索。独立学院以其特有的兼具公、民办的优势,开辟了扩大高等本科教育资源和利用民间资金办学的新渠道。为解决办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教育部作出了规范管理独立学院办学行为的一系列规定,突出强调了要求优质、独立、民办的特点。
目前,全国共有独立学院249所,在校生人数约68万人。
从总体上看,独立学院的发展是健康的,得到了各方面的肯定。因为是新生事物,其在发展过程中会有一个逐步完善和成熟的过程。针对办学中的有关问题与矛盾,教育部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办高校和投资合作单位,都应严肃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当前特别要注意依法依规办学。
原载2004年12月31日《中国教育报》 赵一枫 文